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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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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和耗材支付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耗材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区医疗卫生技术发展实际,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管理,经自治区医疗保险两个目录制定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对“169 1 / 3

号文件”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反映强烈的诊疗服务加收项目和耗

材进行了研究和筛选。经评审,现将其中已发展为临床诊疗必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用耗材招标目录有关规定的诊疗服务加收项目和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如下:

一、将“静脉输液(第一组)加收”等20个项目和 “留置静脉针”等24个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此次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服务加收项目和耗材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关于加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软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医保软件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后,下发各统筹地区。

三、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当地执行“130号文件”时确定的耗材项目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对此次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服务加收项目和耗材进行管理。并按照“35号文件”的规定,对当地的医保软件进行调整后,下发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数据切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承担软件开发的公司要及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需求,按照“3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医保软件的调整工作。 附件:《两个目录》新增项目和耗材明细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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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两个目录》新增项目和耗材明细表 一、诊疗项目部分

目录编码 120400006D 项目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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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耗材支付范围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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