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管理合同书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管理试行办法》,经与人友好协商签订本项目管理合同。
一、 项目概况
委托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 _______________ (万元)(以审核部门审定的设计预算为准) 建设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 工程前期、实施期相关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1组织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 选并进行投资控制;2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3协 助委托人与工程项目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4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
戈U,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协助业主处理工程索赔;5协助业 主组织竣工验收;6向委托人移交竣工资料;7搞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 安全管理; 三、 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_________ 万元(暂定、确保工程决算不超概算)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管理期限: 四、 项目管理费
合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 万元
五、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 两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 投标书及其附件 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 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 设的必要条件。
八、 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工作范围 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方各执
两 份。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项目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______ 年—月—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的一方。
(3)“项目管理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管理项目组织管 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 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7) “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 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 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8)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 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 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 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 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 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 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 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人
权利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并与其签订合 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 5)对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管理, 并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人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 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人核拨建设资金和 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 交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