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荀子的语言学观
内容提要:我国的语言学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的语言研究。在诸子百家中,
荀子有一篇关于语言论的重要篇目——《正名》。“正名”是儒家的主张,孔子最早提出“正名”。而在这篇《正名》中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名学理论,提出了“所缘以同异”观点,理清了万事万物现象产生的根源及制名之枢要,让人们既认清了事物的区别,又注意事物的联系。在文章中荀子主要讨论了制名的方法、名的分类,各种各样的定义、名实关系等问题。下面是就对《正名》这篇文章,来对对荀子在文中所体现出来的语言观进行了大致地梳理。
关键词:背景、名的分类和定义、名实关系和正名的根据、原则、方法
“正名”提出的背景
在《荀子》书中有一《正名》篇专门论述“正名”的。荀子认为“正名”,就是要使名称能名副其实。那这一理论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呢?从思想上来说,当时百家争鸣、辩诘之风很盛。但是由于长时间诸侯割据,名地区对同一事物和社会现象的名称不尽相同,加之诸子们只注重辨辞利,而不务其实,而导致了当时在名辨方面发生的混乱。这种混乱据说到了一种难于收拾的地步,竟使守法之吏、诵数之儒都难辨是非,而因无从遵循产生混乱。荀子对当时的情景做了一番描写:“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名,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看来荀子有点是站在统一学术的立场上的意味,来对当时各家名辨思潮展开清算,以使学术上造成的混乱得以澄清。
但是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的话,“正名”是为了纠正春秋以来诸侯、士大夫僭越引起的社会名分之颠倒,也就是纠正天下无道造成的礼坏乐崩的状况而提出的。当时的孔子也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这是批评僭越引起的名实混乱,致使礼乐刑罚受到破坏,社会难以治理的现象。这说明孔子“正名”是着眼于政治上的观点的。荀子与孔子有所不同,荀子是较为深入地探讨了逻辑思维规律,提出比较系统的逻辑学说。但荀子他继承孔子“正名”主张,他所说的“正名”,并非仅属逻辑思维规律问题,而是与他的政治主张相联系。
事物有形状、实体和性质的区别,人在交流思想、区别事物时,如果没有相适应的名词概念作为工具,就会造成语言和思想上的隔阂和混乱,分不清事物之间的贵贱同异等差别。文章中的“明贵贱”是指维持礼义伦常,有益于稳定社会秩序;“别同异”是指区别事物的是非真伪,有益于辨析事物之品类。因此,必须分别制名以指实,使名实相符,使人与人之间有明确的贵贱之别,事物和事物之间有明确的同异之别,人们才能正确地交流思想,进行工作。这就是为什么要提出“正名”的原因和必要性。荀子提出的“正名”有益于统一学术思想,也能加速战国竞争局面的结束而使天下统一。因此,荀子强烈要求克服当时名实混乱的状况。
名的分类和定义及名实的关系
在提出“正名”的时候,荀子就关于名的分类和定义也作出了一些归纳。这段文章提出了“单”、“兼”、“共”三种概念成名的过程和关系。“共”也称“大共名”,虽然“单”、“兼”之后未加“名”,但显然就是“单名”、“兼名”之意。兼名也称“大别名”。传统逻辑学对于概念有不同的分类法:有所谓个别概念、集合概念;又有所谓种概念、属概念、类概念等等。大共名是为了强调共名之“大”而提出的。把它界定为“遍举众万物”,故谓之“物”。把所有性质相同的事物统统归在一起,此外不再有相同的事物了,其外延至大至广,内涵至小至微。“物”就是这样的大共名。这样看来“共名”类似于普遍概念或一般概念。复合各个别的单名,复合同类的事物,在同类之外有别的不同类,而在同类之外却不再有同类,这就是兼名、大别名。鸟兽就是这样的大别名。其外延也很大,但比共名小。兼名、别名类似于集体概念。单名就是一物一名的单独概念或个别概念。单、兼(大别名)、共(大共名)三者的关系:即单统属于兼(大别名),兼(大别名)统属于共(大共名)。另外有实名、善名的概念。名与实物相符,谓之实名。所制之名正确,谓之善名。① 其次是关于名实的关系。“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不可乱也,犹使异(当作同)实者莫不同名。”看来名实的关系问题与物的分类有关。懂得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名称,所以在制名时,对于不同的事物都应该界定一个不同的概念,名、实不能乱。换言之,同类的事物应该有相同的名。“名无固定,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实关系并非一开始就固定的,而是人为地约定用此名称命名此物,这种制约形成了习惯,就界定了名实相副的实名。事物有形状相同而性质相异者,有形状不相同而性质相同者,是可以分类的。形状相同而性质相异者,虽然可合,但是是属于性质不一致的两种事物。形状变化而本质没有差别的,就是性质一致的一种事物。因此制名应该依据物的本质来命名,而不能依据表面现象。
正名的根据
了解了名与实的关系之后,我们来看看正名的根据。文中的一个重要短语就很好地概括了正名的根据即“所缘以同异”②。“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凝似而同,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这句话的意思是把同类同情的事物会合在一起,以形成词类,从而产生兼名,大别名和大共名。
探讨同异之别,是逻辑思维最重要原则,但是同异的怎么产生的呢?文中指出是“缘天官”。天官指耳目口鼻形等感官,由感官去和客观事物相接触得到感性认识,为制名之根据。如形色以目(视觉)去区别,声音以耳(听觉)去区别,甘苦闲淡以口(味觉)去区别,疾痒冷热以形(触觉)去区别,喜怒哀乐以心(思想)去区别。由于同类的事物有相同的性质(“同类同情”),而人又有相同的感觉生理器官(“天官之意物也同”)。如乐器可以奏出优美的音乐,人们通过听觉就能得到相同的悦耳的感觉;又如肉食的味道甘美,人们通过味觉就能得到相同的甘美的感觉。由于人们对同类的事物大致可以得到相同的感觉和认识,因此,能够比拟(“比方之疑似而通”)而同,相约以制名。
荀子在这里,是以名要符合实,阐明名实问题。所说的“缘天官”,是指人的主观感觉与客观事物相结合,然后产生同异的认识,所说“天官之当簿其类”,
是指感官和外界事物接触得到感觉如同簿记,然后再由心(思维器官)去加以识别,得出判断,于是相约制名得以成立。这里荀子从认识论的角度对名实相符作了论证,指出理性认识,即“心之征知”作用要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如果脱离感性认识,则心之征知作用便无效,就像是“五官簿之而不知”。当然“心之征知”作用是极为重要,感性的认识如果不上升到理性认识,所谓“心征之而无说”,则亦无法获得对事物的认识。这就是荀子在文中所强调的正名之根据。
正名的原则
在“正名”时,我们可以找出关于正名的原则③。从文章看来,可以归纳成四条:
其一,实相同,名亦相同;实相异,名亦相异(“同则同之,异则异之”),这表明名是说明实的,名以实为转移。由于事物有种和类的区别,有的用单称名词表达,有的用复称名词表达(“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事物虽有具体差别,但有相同的性质就可归入一类(“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荀子认为异实者异名,同实者同名,十分重要,为制名以指实之最为重要原则,不可淆乱。
其二,分析概念的种类。荀子将概念氛围“大共名”、“大别名”、“共名”和“别名”。“大共名”是最高的类的概念,“大别名”指最低的类概念,即个别具体的概念;“共”和“别”指一般的类和较低的类概念。例如自然界万物虽多,如果加以普遍概括,用“物”的概念加以标明,这样“物”这一概念就是“大共名”,因为在“物”之上不会在有更高的类了。“共”指一般的类,由低的类推到高的类,一直推上去,不能再推了,就是“大共名”。至于“大别名”,是由较高类,一直推下去,推到某一具体事物,无法再推了,就是“大别名”。所以在分类时要注意分析各个概念的种类。
其三,名有社会性,即“约定俗成”。什么事物用什么名才适用,什么名代表什么事物,并非一开始就是固定的,而是约定俗成的。这是说,名是人们长期在认识客观事物中进行交流思想习惯形成的,人们经过长期相约制名,什么名代表什么事物逐渐固定下来,为大家所认同,便能呼其名而知其意。这些说明,“名”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具有社会性,虽然名由实定,实为基础,而名为后起,名是人们加给实的称呼,但是名受社会历史习惯制约,名经由社会所接受,也不是可以由人任意改动的。
其四,名以实为转移。在文中荀子想我们提出了要以实之多寡和实之实际状况,考核名之与实是否相符。例如物有形状相同,但分别占有两个空间;物有形状相异,但占有同一个空间,这是可以区别的。形状相同,但占有二个空间,虽可归为同一种类,仍为两种或两个实体;形状相异而仍占同一空间,那是形体发生变化。因此通过考核事物的实际数量来确定名称的多寡及其变化,使名实相符,则名之指实更为明确,此为制名之枢要,是制名的重要原则。
正名的方法
在认识了正名的根据、原则之后,那么可以得出荀子的制名方法了④。 “名”在逻辑学中大体与概念相当,万事万物都应该有与之相应的“名”,这样,就可以使人们在思想上沟通,语言顺畅,处理各种事情就能成功,否则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
其言,无所苟而已也。”(《论语·子路》) 首先,制名是人的感知和思维过程。“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词所缘而以同异也。”心是思维的器官,能够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分类、思考等活动而获得知识。“征知”的过程,就是通过耳目等五官感觉声音、形态、香臭等,用人的感觉器官接触同类或异类,就可以获得知识。人有相同的器官,但是有的人为什么不知呢?这就是人不懂得分别同异。
其次,应该把万事万物进行分类,“别同异”就是分类。能够单独成立“名”的就单独成立“单名”,单名如果不足以表示同类事物的,就命名一个“兼名”;单名和兼名都不相违背的事物,就命名一个“共名”。分类的基本要求是把性质相同的事物归于同类中,直到完全囊括同类事物为止。 第三是约定俗成。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约之以命”,就是以同类为范畴制定“名”,就是约定俗成。这些应该就是文中所说的“制名之枢要”。
从以上的一个要点看来,《正名》篇在语言学史上的作用还是很重要的,虽然这篇文章的目的在当时看来,纯粹是为政治服务的,但是它所论述的道理与语言学已经是很接近了。它向我们提出“正名”的根据、原则、方法,从而进一步地丰富了我国的语言学,推动了语言学的发展。因此,这篇文章是语言研究的语言论了,很值得语言学者研究和探讨的。
参考文献: ①《荀子评传》,孔繁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②《20世纪前期的荀学研究》,江心力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
③《荀子答客问》,王廷洽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P232-234 。 ④《旷世大儒——荀况》,郭志坤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P307-314 。
⑤《中国语言学史——参考资料》,叶斌编,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P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