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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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内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选矿厂的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并使得选矿厂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依公司的员工守则,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做到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没有请假条视为无效。半小时以内可向班中请假;2小时以内可向段长请假;半天以内主管厂长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向厂长请假。一天以上者向公司主管部门请假;如没有认真履行请假制度,厂部发现后请假者按旷工处理,矿工一天扣绩效工资三分之一。
第二条 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发现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消极怠工,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50元;班长负相关责任,每次罚款50元;第二次处以100元罚款,再次发生经常迟到、早退者罚金翻倍,无故旷工者开除选矿厂。
第三条 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窜岗、睡岗,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段长、班长负连带责任,每次罚款100元;发现3次以上者开除选矿厂。
第四条 严禁酒后上岗和班中喝酒,一经发现开除选矿厂;段长、班长每人罚款100元。
第五条 尊重领导,服从指挥、调动和管理,持不同意见可妥善呈述,对恶意顶撞,谩骂、威胁管理人员,违者主管领导有权通知其待岗或下岗处理,并处罚100-200元。
第二章 安全文明生产
第一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必须按本岗位规定配戴好劳动保护,女工的发辫必须放在工作帽内,不准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戴头巾、围巾进行生产操作或作业;未佩戴劳动保护上岗者,安全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段长、班长负相关责任同罚50元,厂长不配带劳动保护罚款100元,厂部发现员工未配带劳动保护安全员罚款100元。
第二条
各工段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交接班指令,如没有记录的每次处罚段长50元。
第三条 各班工段一定要强化文明生产管理,保证物品摆放整
齐、地面清洁,划分卫生分担区,明确责任人,如检查发现文明生产不合格时对相关责任人每次处罚分担区责任人50元。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各工段、班组要严格交接班制度,段长及班长在派班时对员工进行交接班指令部署,确认各个岗位员工的工作状态是否适合上岗,查看上岗人员是否带病上岗、酒后上岗等,对因未对岗位人员检查到位,造成个人责任事故的,段长及班长负主要责任,对派班段长及班长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条 要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做到现场交接,发现未填写或不能真实填写清楚以上记录者当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三条 保证生产用水的正常供给,如认为造成不应有的停产现象对责任人开除选矿厂,班长罚款200元,主管厂长罚款500元,厂长罚款500元。
第四条 保证浓密机及陶瓷过滤机正常运转、及时出矿,如人为造成浓密机负荷过大停车,每次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段长200元。
第五条 加强尾矿的管理,保证尾矿的正常排矿,杜绝尾矿跑混现象,要求尾矿砂泵人员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如因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每次当班班长罚款200元,段长200元,主管厂长400元,厂长罚款400元。
第六条 尾矿库砂泵工及尾矿工因人为因素造成停产情况的,视情况处罚当事人500元/次,班长及段长200元/次。
第七条 厂区及尾矿库要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要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段长100元。
第四章 设备维护及管理
第一条 保修人员要加强设备的巡视检查,建立完善的设备专责制度,按时填写专机专责检查记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未检查填写记录者,每次罚款50元,如因检查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而影响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段长罚款2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开除选矿厂。
第二条 各生产工序与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机时,必须报告主管厂长及值班人员,对紧急停机的,查清原因后上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没有记录的,每次罚款100元;对不报告原因而私自停机的,每次处罚班长100元,酿成后果的,按照损失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条 设备出现问题后,主管厂长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如因工作拖拉不能及时抢修而影响生产对主管厂长罚款300元,厂长罚款300元。
第四条 在日常维修中,维修人员在调运物件时禁止使用三角带、铁丝,发现一次对吊车操作工罚款50元,段长罚款50元。
第五条 维修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如因维修不认真而造成设备事故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段长罚款200元。
第六条 厂部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无故脱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故影响生产,罚款200元。
第七条 出现事故应及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吸取教训,否则罚主管厂长100元。
第八条 保证对一备一开设备的日常检查及维护,如发现因设备损坏造成停产事故的,一经发生对设备专责人员处以300元罚款,并对段长罚款200元,设备主管罚款300元。
第五章 其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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