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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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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需求和医疗需求的信息服务。 4.康复机构

(1)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康复和早期干预服务,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

(2)按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康复和干预信息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

(3)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向服务对象家属、助残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和干预方法。

(4)做好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工作。 四、 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求

1. 从事儿童残疾筛查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残疾筛查技术培训。

2. 从事儿童残疾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的儿童残疾评估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 从事儿童残疾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

(二)机构要求 1.筛查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机构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并依据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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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2.评估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评估的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联合认定。

3.康复机构

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干预的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具有行业资质,依据残疾儿童康复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转介要求

在开展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评估及康复工作过程中,需尊重家长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家长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转介、评估和康复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的初筛工作,将疑似残疾的儿童信息登记在册,填写转诊单,定期上报和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1-3)。

2.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转介儿童的复筛工作,备案、上报疑似残疾儿童的信息,并转介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4-5)。

3.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疑似残疾儿童登记并转介至相应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见附表6-7)。评估机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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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及转介信息反馈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8)。由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至所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区内残联进行信息交换。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由残联负责联系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安置,开展机构康复、社区与家庭康复。

(四)转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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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控制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建立区域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开展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保障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有效性、稳定性及连续性。

2.残疾筛查工作需定期开展逐级质量控制。各级质控均应将质控结果进行登记,质控人员对不能达到筛查工作要求的机构、人员应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

3.质控指标

(1)筛查率:以区(县)为单位,某类儿童残疾实际筛查人数占同期应筛查儿童人数的百分比。

(2)转介率:以区(县)为单位,残疾初筛结果阳性的儿童已转介到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筛的人数占同期需要转介人数的百分比。

(六)信息管理

1. 各筛查机构筛查人员按照规定的筛查表、登记表填写儿童、家长的信息及筛查结果,定期将筛查信息汇总上报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定期收集、审核辖区内上报的残疾筛查工作报表及评估机构反馈的评估结果。

3. 残疾评估机构将转介儿童的残疾评估结果定期反馈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与同级残联定期交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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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3)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需求和医疗需求的信息服务。4.康复机构(1)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康复和早期干预服务,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2)按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康复和干预信息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3)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向服务对象家属、助残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和干预方法。(4)做好康复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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