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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目 录
第二章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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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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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前期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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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
---------------------------------------11
------------------
------------9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七章施工过
----------------------------------
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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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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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奖惩
---------------------------------------------------22
第十章附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 号结合我区公路
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
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 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
务功能的需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
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公路建设项目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
第五条 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六条 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保险、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 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
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 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
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 年第 5 号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
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 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
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阶段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
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阶段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 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
第三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
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建设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权限
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并结合下放建设权的实际公
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自治区
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及特别指定管理的建设项目。
对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
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服从自治区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
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 2007 年 8 号令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 号、交
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 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 号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