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
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成人举办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高等教育培训(高等文化补习、辅导等)活动,但不具备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四条 设置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要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由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我区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统筹规划,确保设置质量。
第五条 申请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当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第六条 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七条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所,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得将办学场所设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的地方,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
同一处。租赁办学场所的,需出具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校舍)产权证明文件。
第八条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其中,自配计算机室,微机不少于30台;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专业书籍需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种。
第九条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历。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董(理)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十条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须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章程应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权益保障机制; (十)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拟任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教育经历,具有与办学类型相适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校长。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经历。应当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第十三条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教师不低于2人。
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必须与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设立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正
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第十五条 申请筹设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