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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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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

约及规则

黄金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交割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交割品级 黄金 1000克/手 元(人民币)/克 0.01元/克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1-12月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合约价值的7%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实物交割 AU 上海期货交易所 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易手续费 交割方式 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1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牌号 Au 不小于 99.99 99.95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 不大于 Cu Fe Pb Bi Ag Sb 0.001 0.002 总和 0.01 0.05 Au99.99 Au99.95 0.005 0.002 0.002 0.001 0.002 0.020 0.015 0.003 0.003 0.002 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2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

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期货交易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8万 8万<X≤10万 10万<X≤12万 X>12万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8万 8万<X≤10万 10万<X≤12万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7% 8% 10% 12%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7% 8% 10% 3

X>12万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8万 8万<X≤10万 10万<X≤12万 X>12万 12%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7% 8% 10%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13121110987654321002468101214161820持仓总量(万手)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交易保证金比例(%)4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7% 10% 15% 20% 30% 40% 当黄金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限仓制度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某一 限仓比例(?) 经纪会非经纪投资者 持仓量 黄金 ≥8万手 会员 15 会员 10 5 员 900 会员 300 90 投资者 会员 300 会员 90 30 经纪非经纪投资者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期货合约 经纪非经纪注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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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

第五部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黄金1000克/手元(人民币)/克0.01元/克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1-12月上午9:00-11:30下午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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