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27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方 案
单位工程名称:
建 设 单 位: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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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为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一、 工程概况:
该工程为 结构, 基础 ,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面积 ㎡, 预算总造价 万元 ,工程地点 ,计划工期 。
二、 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 1、召开首次监督会议
质监站在工程开工前通知建设单位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检查内容为: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和施工许可证; 2)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3)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4)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的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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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5) 五方责任主体信息档案,五方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备案。 2、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分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和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1)巡回检查
①由质量监督小组制定巡回抽查计划; ②检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巡回抽查;
③检查内容:实体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由于事先未通知,其中部分质量控制资料、各方行为等资料不能当场检查的,可事后补查或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时系统检查)。 ④抽查要求:
A、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每月不定期抽查;
B、基础分部与主体分部钢筋工程不少于一次抽查,超过14层的高层建筑,主体分部钢筋工程不少于二次抽查。 C、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至少不少于二次抽查。
D、抽查次数可根据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做相应调整。 ⑤每次巡回抽查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必查。 (2)监督验收
①质监站必须参加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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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筑节能分部质量验收,并进行监督检查。
②质监站对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质量等级进行监督。
③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3、竣工质量监督
(1)审查竣工验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对住宅工程是否已进行分户验收,是否已进行相关使用功能检测(水电系统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
(3)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查;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质量等级进行监督检查;
(5)竣工工程按聊建质[2012]4号文在工程显要部位设置永久性工程质量责任标牌。
(6)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监督小组向备案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 质量监督要求
1、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在组织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建筑节能分部质量验收前,提前三天通知质监站;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提前七天书面通知质监站,并将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督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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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2、 监理单位应将重要的监理月报月初送达质量监督小组; 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总进度计划或月度施工计划(地基与基础及主体分部施工阶段)送达质量监督小组;
4、对于桩基基础工程,检测单位应编制桩基检测方案,报建设、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审批,并报送质量监督小组;
5、各方参建单位参加分部分项、竣工验收的人员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要求。另外,勘察单位应对基础(桩)持力层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应参加结构重要部位地下室,转换层框支柱、框支梁,预应力砼构件,钢(网)架支座结点等进行隐蔽验收,并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各方签证验收文件报送质量监督小组;
6、主体分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实体检测。实体检测包括砼强度、钢结构无损探伤检测,钢筋砼保护层厚度,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和尺寸偏差,高层建筑垂直度偏差及沉降观测等内容,并将实体检测报告(各方签证)报送质量监督小组;
7、对于特殊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及高层主体分部,需分阶段进行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批准;
8、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监站报告;对质监站所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回复报告报送质量监督小组;
9、施工单位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应在3天时间内,将质量验收记录报送质监站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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