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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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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5]6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经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部沟通联系。

国土资源部 2015年9月29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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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诚信自律,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包括矿业权基本信息、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和勘查开采活动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矿业权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年度信息直接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油气的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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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统一组织建设矿业权

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总结通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管理工作,对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抽查工作进行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由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写和公示。

第七条 矿业权人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矿业权人信息填报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矿业权人登录勘查项目或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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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矿产

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

上一年度新设立矿业权至当年年底不满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第十条 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内容(附表1、附表3):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人地址、勘查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勘查活动依据的勘查实施方案等。

(二)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实际勘查矿种、年度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

(三)当年勘查投资和主要实物工作量。包括勘查投资及分项核算,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地震等实物工作量。

(四)矿产勘查项目合作情况。包括合作人、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内容(附表2、附表4)。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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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

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等。

(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和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增加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其中的“探矿权基本信息”填写为“采矿权基本信息”。凡不涉及国家出资的,其勘查信息可不纳入抽查范围。

第三章 公示信息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油气勘查开采项目的抽查名单,由国土资源部商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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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5]6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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