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事故排查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 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坚持 “勤排查, 快治理” 的闭环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包括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 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作业人员发现后 能够立即纠正或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介于一般事故和重大事 故隐患之间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 部因素影响使责任主体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实行分层分级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局长 全面负责全局的排查治理工作,分管副职具体负责。生技部是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主体,各电站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主体。
第六条 隐患的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
1. 作业人员按相关作业规程在每次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例 检;
2. 班组在每次开工前或交接班时必须认真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 检查,运行班在运行值班中还必须定期(每小时或不定期对运 行设备进行巡查;
3. 电站每周进行一次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4. 生技部每月进行一次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5. 根据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检查的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及地方重大 活动或重要节假日、季节气象特点等特殊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隐 患不定期排查。
第七条 隐患排查范围为本公司所有的生活、 办公、 生产等场所, 隐患排查主要以下几方面进行:
1. 各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检测检 验及日常管 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 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质量情况等;
4.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急救援物资、 设备配备与 维护情况,预案应急机构的组织、培训及演练情况等;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施工 过程安全管
理情况等;
6. 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落实情况。 7. 对从业人员开展的反习惯性违章的情况;
8.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及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情况。 第八条 分类整理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所在班组负责整改, 车间负责跟踪督查督办。较大事故隐患由电站实施整改,安监部 负责督办督查,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整改,整改要求按集团公 司规定进行。
隐患治理必须落实整改期限、整改部门、整改负责人、督办部门 和督办负责人、验收部门和验收负责人,并跟踪督办,构成隐患 排查治理闭环。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程序:
1. 对尚未治理或未治理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不间断的防范监 控措施; 2. 第一时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分析 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作出评估意见。
3. 必须按照“一患一档”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负责 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安监部向集团公司管理主体和集团公司 安监部及时上报。
4. 对治理好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和归档。
5. 安监部负责向安全管理主体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上报治 理完成情况。
第三章 隐患报告
第十条 建立隐患举报制度,合理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各 类事故隐患,要建档登记,按隐患类别明确责任,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实行隐患内部报告制度,各电站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通 过分类汇总、分析总结、整改后,上报生技部、安监部,安监部 必须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级部门。对重大隐患或本级单位无法整 改的较大隐患,必须及时报送上一级单位请求尽快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在实行内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同时,安监 部必须在每月 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月
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
第十三条 各电站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程序要求完成重大事故隐 患情况上报。 (一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质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人对事故隐患举报 的事实经核实,确对避免事故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的,应根据所避 免事故的大小程度,给予相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后经审查不合格或对事故隐患顶着不 整、拖着不办,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
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