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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研究
作者:郑振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
摘 要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对于改进完善我国民主政治体系建设,加快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推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内涵以及主要要素组成,进而分析了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最后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具体贯彻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措施。
关键词 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追责 制度体系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北京市法学会重点课题《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立项编号:BLS(2016 A004)。
作者简介:郑振远,高级政工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书记。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加强问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但相比我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系列要求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制度仍然需要不断加大推进实施力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问责追究制度体系,以真正达到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制约的目的,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内涵以及主要要素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其实质就是通过建立相应规范标准的程序,对没有履行好法定岗位职责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问责追责处理,主要是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在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方面的评价判断以后,所采取的各种谴责、处罚等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要素构成主要为:
1.在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主体方面,主要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任免、提名、监督以及追究等权力的机构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解释,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主要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所实施开展的,也就是各级政府以及主管职能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人大等有着监督等法定赋予追究权的部门机构。
2.在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客体方面,主要是在党委、政府及其内设机构内部的领导干部成员。其中,领导干部应该主要是指职级在乡科级副职以上层次的人员,也就是具有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实际中,对于乡镇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村级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等基层领导职务,由于与基层群众接触非常密切,一般也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