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所有物权(抵押、所有、建设用地使不动产 用权等),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 需要登记才变动的物权 1.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电子)2.证权利 券、股权出质3.知识产权出质4.应收款出质 需要交付才1.所有动产。2.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物权变动的 合同生效时就设立的物1.特殊动产(车)的抵押权2.抵押权3.浮动抵押4.土地承包权未经登记经营权的设立和变更。 不得对抗 「【总结】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有效的债权全同+登记若无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不影响债权合同效力。 变动的经典模式与例外 例外:随着合同生效立即引起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典型代表:地役权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转让。 「【总结】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般动1.一般动产变动的原则:有效的债权合同+交付。若无交付,物权不产变动发生变动,但不影响债权合同效力。 的经典例外:(1)动产抵押,抵押合同一生效,立即产生抵押权,无需交模式与付。(2)所有权保留的动产买卖,虽交付,但物权并不能立即变例外 动。 1.指船舶、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原则上以交付作为物权变特殊动动标志,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善意第三人,是指对于产的物该动产享有物权利益的、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债权权变动 人。 「【总结】有权处分的物权转移」 合同有效+公示公信 物权转移 合同无效+公示公信 物权不转移 被撤销前不是无权处分因此不是善意取得,合同被撤销+公示公信 撤销后之前转移的物权也随之被撤销。 合同有效+没有公示公信 物权不转移 「【总结】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房屋建造与产品制造:合法建造与制造行为一旦完成,立即产生新事实 物权 行为 2.先占: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妥善保管,应返还或交公,交公后权利人1年未认领,归国家所有。 4.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有权利人归权利人,无权利人归国家所有。 5.添附:附合、混合和加工加工他人的材料;加工行为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加工人非属恶意。 继承、遗赠 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1.自官方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官方文书包括:(1)政府的征收决定;(2)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3)人民官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2.若判文书 决书非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则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如判决甲向乙办理过户登记。 变动后果:即使是不动产,也不需要登记,但要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则要先登记在自己名下,否则,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对比】三种观念交付之对比——以买卖合同为视角」 顺序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占有在物权在先,占有在物权在先,占有在后 先,物权后 在后 买受人依买卖合同+占有改定第三人依法占有+买卖合同 法占有+协议(出卖人合法有效的买占有) 卖合同 买卖合同占有改定协议(合双方达成的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合(合意)意)生效时完成物意”生效时物权移转,通知第三人生效时完权移转 是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类似于债成物权移权让与) 转 1.观念交付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2.单纯约定交付时间没有代为保管等占有改定协议的,不成立占有改定。 要件 物权变动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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