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脱落措施。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金属门窗的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要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安装要牢固,位置要正确,功能需满足要求。若质量不达标,给予5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门窗框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如不达标给予1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金属门窗在安装后,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如现场擅自使用其它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填嵌方法,将给予2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门窗框周边的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若不达标,给予5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铝合金推拉门窗扇安装完毕后,其开关应力不得大于100N(即10),若达不到要求应给予调整,并给予5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根据其偏差程度将给予100~3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门窗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土建预留洞口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及时通知现场工长、质检员给予协调,不得擅自打凿,否则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门窗玻璃的安装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十节 饰面砖工程
饰面砖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0210-2001》 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给予使用,并且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饰面砖的粘贴剂必须搅拌均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饰面砖必须粘贴牢固,如发现脱落、空鼓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饰面砖粘贴后,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墙面饰面砖粘贴后的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接缝直线度、接缝高低差、接缝宽度都应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若达不到要求,根据偏差数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墙面突出物、预留洞口周面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美观,禁止用铁钳等工具随意对饰面砖进行,否则给予3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饰面砖接缝(勾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室,宽度和深度应一致。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成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度应正确,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米的罚款。
第十一节 涂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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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0210-2001》 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如发现有问题的部位不得擅自进行涂刷,必须经负责施工的队(组)处理后方可施工,否则将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涂料施工完毕后,墙面应涂饰均匀、粘贴牢固,没有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问题。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二节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0207-2002》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生活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向地漏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半径不小于50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出屋面表层的卫生间排气管、烟道、消防管及消防管支架和空中花园屋面的给水管等根部均做不小于30的高台,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温层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找平层平整度及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给予100元~2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屋面瓦施工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发现屋面瓦颜色排列错误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屋面瓦坐铺砂浆不饱满,对钢钉、铜丝进行偷工减料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屋面瓦施工完毕后,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破碎的,给予50元/块的罚款;没有将污染处按要求清洁干净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三节 电气工程
电气工程在整个单位工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结构的美观与后期的装修,结合电气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措施,将在后续工作中按此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电气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303-2002》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线盒及各电气设备进场时,提供材质单,并必须与实际相符,合格证应符合其本身内容要求,当为复印件时,没按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盖章时,给予相关人员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材质单进场后应及时作进场检验,对进场的数量及质量的检验,没有留下检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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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或记录不齐全,进场检验记录内容笼统,没有数据说话,材料报验不及时,影响到下一步施工时,给予劳务队(组)的质检员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塑料线槽须有阻燃标记。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和破损。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堆放场地应搭设架子,防止污染,当架子破坏没有修复或锈蚀,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应分类码放,并应在端头挂标识牌,凡没有分类码放、没有标识牌或标识牌模糊甚至错误者,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米,否则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劳务队(组)应指派专人进行后台管理,若发现后台管理混乱,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项加工作业应进行技术交底,对于的要求(防腐、套丝、切管等)、加工精度、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应提出严格要求,对于加工无交底者,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条 后台进行加工时应注意材料节约,应尽量避免大材小用现象,发现材料浪费者,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进户保护套管加工应填写自互检记录,并及时向项目部报验,否则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管连接时套管与被连接管的管径不匹配或电管连接套管割开使用者,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电管切口不平齐,管口有毛刺,管内有铁屑、杂质等,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管路连接时两管口没有对严或对口不在套管中心,套管接头处与被连接管路不顺直,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多根管路进盒(箱)时,排列间距不均匀或垂直度不够,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3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金属管与金属盒间跨地线遗漏或跨线规格不符规定者,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跨接线焊接倍数不够或单面焊接,以及跨接线焊接夹渣、咬肉,甚至破坏箱盒,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套管焊接虚焊、漏焊,焊接不严密、饱满,焊后焊渣未清理,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条 管路经过变形、伸缩缝时未经过补偿装置或做法不规范,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管路弯曲半径小于规范要求,弯扁度大于规定值,弯曲处出现褶皱或凹穴,给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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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管路超长或超过规定值没有加设接线盒,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管路进盒(箱)时不到位或超长以及不用锁母固定,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管进盒应加管堵,混凝土浇注前,线盒封堵应严密,牢固,混凝土浇注时应派专人看护,对于看护不到位或管口、线盒封堵不严密而造成管路被封堵,需要在后期进行混凝土剔凿,给予1000元/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垂直向上的,需后期接引的管路应进行长期有效的防护,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落地式配电柜下口预埋管路高低不一、间距不均、垂直度不够者,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灯位预留扁位,成排灯位不在同一条中心线上,给予100元/ 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审图不细造成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在门后或距门框边小于15或大于20,在管上方小于30、下方小于20、侧边小于10者,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强电与弱电水平间距小于50者,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条 标高一致的同室高差大于3或出现负误差者,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〇一条 管路敷设完毕,应及时上报自互检记录,否则,给予劳务队(组)质检人员100元/次的罚款。
第二百〇二条 顶板配管,对于管路敷设较为密集的地方,应在施工前绘制大样图,合理布管,并上报项目部质检人员,严禁出现多根管路交叉重叠造成超高的情况,对于确实不可避免的超高情况应事先与项目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施工方案,以确保保护层厚度要求,否则,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〇三条 在大模板施工电气箱盒预埋时,应根据测量班施放的墙皮控制线,使接线盒、箱超出墙皮2~5,木工合模时,应派专人看护,确保盒箱口紧贴模板,并且在混凝土浇注时,派专人巡视,发现箱盒移位,及时补救,拆模后,若发现箱盒被破坏、变形以及箱盒欠深现象,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〇四条 对于路敷设,水平部分在容易移动的部位应加设一段辅助进行绑扎固定,垂直管路端部,应设置套管焊三角支架加强防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500/处的罚款。
第二百〇五条 依据土建建筑图纸,准确的确定后砌墙的定位尺寸,将下引或立管准确地甩至后砌墙的中心位置,若发现出墙现象,给予劳务队(组)负责人200元/次的罚款。
第二百〇六条 仔细审图,对于土建专业图纸与电气图纸中各种电气预留洞尺寸、位置不相符的地方提前指出,以便土建专业留置洞口时满足电气专业的工艺要求,加强对洞口留置准确性的检查力度,确保洞口留置准确到位,若因为检查不到位而造成洞口留置位置偏差、错位以及尺寸有误,给予劳务队(组)质检人员10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〇七条 对于由电气专业留置的洞口(或套管),劳务队(组)必须事先绘制放样图,并上报项目质检人员批准后指导施工,若仍发生洞口留置偏移、错误者,给予劳务队(组)质检人员10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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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款。
第二百〇八条 管路绑扎间距不能大于1米,顶板及墙体配管应全部绑扎,不允许漏绑,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〇九条 管路及线盒绑扎固定处均采用向内绑扎的方法,保证扎丝头一律向内,否则,按照每10根扎丝头朝外为一处,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 线盒固定采用附加“井”字形固定,严禁直接将线盒(或通过附加筋)与结构主筋焊接固定,应将附加与结构主筋绑扎固定,绑扎必须为“八”字扣,不允许有松动现象,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间接线盒的留置位置以便于检查维修,严禁将中间接线盒设置在死吊顶、采光井、管道井、楼梯间、水房以及洞口旁边处,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相连接的接线盒应设置在易于与侧边(或底边)相连接的部位,严禁将中间接线盒设置在正上方,否则,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接地()或接零()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若达不到要求,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管。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钢管与箱体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线。若达不到要求,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连接固定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非镀锌线槽连接板两端应跨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要求。若达不到要求,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 的,给予100~3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机械传动装置未加保护罩,施工机械带病作业给予 50元/次.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电路未作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给予100~2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 闸刀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的,给予50元/次.处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 配电箱、架设不符合要求,生活区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50元/次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未按“一机一闸”设置和按规定设漏电保护器的,给予50元/次.处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厨房、卫生间安装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各种插座安装均应与墙面(地面)贴紧、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平整,盖板、装饰帽齐全、固定牢靠,无破裂、划伤。若达不到要求的,给予50元/个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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