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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分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长圳车辆段综合工程6103标段项目《施工组织策划》,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蓝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所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劳务队组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罚款。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 在每月“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质量模块的考评在前1/3的给予相应班组1000元/次的奖励。
第四条 对于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
第五条 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由项目质检部认可,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给予相关的班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1000~5000元/次的奖励,相关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3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1000~5000元/次的奖励,相应管理人员500~1000元/次的奖励。
第七条 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给予资料员2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八条 劳务队(组)的质检员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报验一次性合格通过连续五次,给予劳务队(组)500~1000元/次的奖励;报验一次性合格通过连续十次,给予劳务队(组)2000~3000元/次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情况及奖励金额由劳务队(组)根据相应情况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处罚条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劳务队(组)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3000元/月的罚款。 第十一条 劳务队(组)申请进度款前7天内,需到质量部申请对相应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若无质量问题,给予签字,并奖励500~2000元;检查结果若出现质量问题,整改完并复查合格后给予签字,并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检查结果若出现质量问题,未整改完又需申请进度款的,扣除质量问题相应部位工程量,可给予签字,相应部位工程量无法确认的,对劳务队(组)给予2000~10000元/次的罚款,整改完并复查合格后,劳务队(组)根据相应罚款情况进行申报奖励,质量部根据整改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队(组)不积极配合,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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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所有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砌块等)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经过样板验收或首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大面积施工,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2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十七条 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需挂牌验收及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劳务队(组)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警告,若报验部位质量较差,给予劳务队(组)500~1000元/次的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劳务队(组)1000~2000元/次的罚款,给予现场责任师100元∕次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给予劳务队(组)2000~5000元/次的罚款,给予现场责任师200元∕次的罚款,并责令劳务队质检员退出现场,劳务队(组)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部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组)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技术部及质量部批准,否则对劳务队(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并对有关片区现场责任师给予100~2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二条 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和回复的,给予200~5000元/次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劳务队(组)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下发罚款单后的一个月内,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劳务队(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劳务队(组)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劳务队(组)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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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资料的进行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给予相关人员200元/次的罚款,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指出问题后的一个月内,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20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1000~50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一条 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劳务队(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需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2-2002》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偏差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桩机的选择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如图纸没有明确需根据方案执行,如擅自选用桩机,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十五条 管桩施打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标准。静压值达到方案、规范要求后方可停止,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管桩必须焊接桩尖,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管桩的焊缝要饱满,其咬边深度、加强层高度、加强层宽度都要符合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管桩的送桩深度禁止超出图纸、规范要求,否则给予2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承台开挖后,发现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必须按照设计变更进行处理,并且桩顶端头板不得拆除,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单根管桩施打完毕后,需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灌桩端混凝土,如不灌或漏灌,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截桩需用专用机械,按操作规程施工,截桩后的标高必须满足图纸要求,违者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抗拔及非抗拔桩头的处理需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否则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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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灌注桩使用测绳中间剪断欺骗孔深,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灌注桩使用的泥浆不符合规范,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灌注桩孔低沉渣量过多,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灌注桩钢筋笼质量不合格收到监理通知单,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灌注桩出现钢筋笼不能顺利下放而采取野蛮施工强制下放情况,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灌注桩出现短桩、检测不合格情况,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节 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需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0208-2002》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2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条 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给予100~3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00,否则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涂膜防水施工时,阳台、入户花园、卫生间沉箱等处周边根部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半径不小于50的圆弧。若没达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如在基层不符合以上要求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折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四节 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需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18-2003》、《03G101》、《04G101》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钢筋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且钢筋无损伤、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否则钢筋将责令退场,如劳务队(组)擅自批准钢筋进场并使用的,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要给予一个接头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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