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周转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降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项目工程成本,充分发挥现有周转材料在施工中的作用,调配现有资源,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依据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周转材料管理”内容,考虑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海威公司、租赁中心及下属各项目部。 第二条 禁止项目自购周转材料或租赁周转材料再转交给分包单位使用,周转材料费用应包含到分包单价中,由协作队伍根据施工计划及施工进度情况自行配置。因特殊原因协作队伍不能配置周转材料的可由项目配置,但必须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周转材料即可以周转使用的材料,为材料型工具,其主要品种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一)组合钢模板及其他钢模板。
(二)齿碗扣型脚手架及其他钢管脚手架、门式支架和万能杆件。
(三)钢轨(包括轻、重轨)。 (四)枕木。
(五)钢板桩、大型工字钢、槽钢和H型钢等。
(六)非随机护筒、贝雷梁、导梁和门架。 (七)凡占用流动资金的其他周转材料。 第四条 周转材料购入管理
因特殊原因协作队伍不能配置,内部调剂(租赁中心)无法满足施工需要的,经核算采购经济性优于其他配置方式的周转材料的可由项目配置,周转材料购入应符合:
(一)各项目需用周转材料,应编写周转材料购入报告,周转材料购置审批表,报告包含使用原因、预计使用数量、采购金额和经济性比选等内容,提前40天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并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单次购入原值500万元及以上的周转材料,需报局资产管理与采购中心审批。
(二)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在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线采购;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进行招标采购。
(三)合同金额和单次结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送局资产管理与采购中心审批。
第五条 周转材料租赁管理
(一)内部(租赁中心)周转材料租赁
1、遵循市场行规原则:本制度遵循租赁市场有关规则,结合公司内部租赁实际,主张以下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周转材料在国有企业与固定资产性质一样属于国有资产,因此集中管理的的基本原则可实现
国有资产的保值或增值。
(2)有偿租赁原则。对租赁物资按项定出租赁单价,因考虑是公司内部租赁,租赁单价相对优惠,按施工当地市场租赁单价的85%制定。
(3)物资丢失、报废、损坏予以赔偿的原则。规定丢失物资按当期市场价的75%赔偿(其它行业公司按120%),报废物资按当期市场价的60%赔偿,建议(周转材在回收时,丢失或报废的,按市场价或原值的50%赔偿),对损坏可修复的物资按损坏程度收取修理费。
(4)视情免租的原则。实行每年对冬季停工项目部已进场的租赁物资(租期小于6个月的除外)免一个月租费的规定。
(5)部分(特定)物资不得转租的原则。对涉及安全责任大,损坏率高的如各类卡扣、脚手板规定必须自保,不得由项目部转租。
2、物资进场、退场
(1)进场周转材料由租赁中心负责有偿运输或项目部自行运输到指定地点。
(2)退场周转材料由项目部负责运输到租赁中心仓库或选定的仓库场地。
(2)周转材料进场退场时,项目物资人员与租赁中心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填写周转材料交接单。
3、租赁物资报废赔偿
报废赔偿按当期资产原值的60%予以赔付,当月退场所发生的报废物资赔偿金额在下月收款期内全额收取。
4、租赁物资丢失赔偿
(1)丢失赔偿不得以物抵物,赔偿费按竣工当期市场价格的75%收取。
(2)丢失赔偿以内部往来列转租赁中心,租期中心按周转材报废处理流程,完善各项资料后,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租赁中心财务依据审批内容进行相应减账。
(二)外部周转材料租入
内部(租赁中心)调剂无法满足施工需要的,经核算租入经济性优于其他配置方式的。
1.以租入方式配置周转材料的,项目物资管理部门应进行市场调查,多方收集相关信息。租入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公司物设部进行招标;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鼓励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做到择优选租。
2. 合同金额和单次结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送一公局集团资产管理与采购中心审批。
(二)周转材料租出
公司自有周转材料(租赁中心)对外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
(一)周转材料验收要求与物资验收相关要求一致,在施工中周转材料要严格按照周转次数充分利用,不得随意以大改小、以长改短或改变其形状,不得乱拆、乱丢、乱摔或挪为他用。
(二)交由协作队伍使用的周转材料,要严格办理周转材料的交接手续,清点数量,严明质量,与协作队伍签订《周转材料使用责任书》,收取周转材料原值30%金额的保证金,当工程完工周转材料如数交回时再返还保证金,在使用、保管过程中致使周转材料丢失、损坏(不能修复)的,由使用队伍按新品原值的100%赔偿,从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冲减项目材料费成本。
(三)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要维持其原有形状,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期内的维修、保养等工作(包含租赁中心周转材料),并不得随意割改或更换零配件、改变结构。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变卖、抵押项目的周转材料。周转材料使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清除表面砼及杂物,否则项目、租赁中心可视情况收取一定的清洁费用。周转材料交回时要堆码整齐并进行盘点。
(三)凡回收、存放待用的周转材料,需要维修保养的要先维修保养,然后摆放堆码整齐,下垫上盖,小件及配件应入库存放。
(四)项目每月应进行周转材料盘点,公司每年应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