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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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应及时地传达和落实主管处室有关轨行区的施工指令。
第十二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及审批,进入区间作业的各施工单位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
第十三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对相互影响的施工计划及交叉作业要进行协调,最大限度的保证各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第十四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对于影响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施工计划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做出整改,否则不予安排施工计划。
第十五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辖区间进行检查,有权监督检查进入区间施工的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对于影响轨行区运输,以及在交叉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上报主管处室处理。
第十六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要将每周的区间管理周报上报主管处室,及时反映区间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轨道公司有关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处室的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区间施工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
第十八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配备的区间专职巡查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负责轨行区的巡查工作。
具体检查容如下:
(一)检查区间有无施工遗弃的工机具和垃圾,发现后及时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要求及时清理或装袋在线路两侧堆码整齐,并定期清理,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立即通知调度所,由调度所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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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案。....第十一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应及时地传达和落实主管处室有关轨行区的施工指令。第十二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及审批,进入区间作业的各施工单位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第十三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对相互影响的施工计划及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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