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兽药残留监测体系,提升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力度
江苏,苏州 215128
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章雪明
摘要:兽药作为动物疾病防治的重要保障,也是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监管对象。但不合理使用和滥用兽药、违规生产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的情况的存在,造成了动物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且不宜被日常动物临床检疫中发现。当前快速、高灵敏度、高通量的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监管提供了技术保障。 关键词:兽药残留;检测;限量;监管
近期有公开报道了江西有一兽药企业在生产的兽药中违法添加了盐酸氯丙那林禁用药物,其违法行为的发现是基于在动物及产品例行检测中发现有“瘦肉精”成份,经检测确证为盐酸氯丙那林,并追溯用药情况,从所用药物30%替米考星注射液中检出了盐酸氯丙那林。该案例充分说明了动物产品药物残留、违禁药物的监测十分必要,是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技术支持手段。
一、当前各级监管部门监测的残留药物名录主要以农业部公告为依据,主要有以下公告: 1、农业部176号公告(2002年2月9日)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其忡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β兴奋剂)7种,性激素12种,蛋白同化激素2种,精神药品18种;
2、农业部193号公告(2002年4月9日)(列出了禁用兽药清单共计21种);
3、农业部235号公告 (2002年12月24日)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4、农业部1519号公告(2010年12月27日)(对176号的补充,主要是增加9个β激动剂类,1个高血压1个抗组胺药物)。
其中农业部235号公告规定对四类兽药的残留限量要求。 (1)农业部批准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如维生素、盐等81种(类); (2)农业部批准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如抗生素、杀虫剂等92种;
(3)农业部批准可以用于食品动物,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如氯丙秦、安定等9种;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如β受体激动剂等31种。
二、农业部门针对畜牧生产中养殖户可能使用的主要药物,开展例行监测制度,限量要求见表1,主要监测药物分为二大类:
1、禁止使用及不得检出的药物。
(1)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β兴奋剂)类,以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苯乙醇胺A,抗组胺药以赛庚定等为主要监测对象。
(2)硝基类、呋喃类药物,目前在畜禽养殖场基本找不到该类药物,但在水产品中时有检出其代谢产物。
(3)氯霉素,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已禁止氯霉素进入食物链,但是因为氯霉素在人医治疗中仍在使用,仍有在食品动物上使用(水生动物中检出率高)。
(4)喹嚼啉类药如喹乙醇、喹烯酮,具有致突变和致癌的作用及光敏毒性,限35Kg以下猪使用,该药有超期超范围使用现象。
(5)五氯酚钠、有机氯等杀虫剂,主要用于血吸虫疫区的灭螺及杀灭鱼类寄生虫,较少
被检出。
(6)抗病毒药物,如病毒灵、病毒唑、盐酸金刚烷胺等,在禽类疫病治疗中会使用或被非法添加到其它药物中成为非标签成份。
2、有残留限量要求,当前主要被检出或超标的药物,主要以抗生素为主。主要有磺胺类、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β-内酰胺类及氨基甙类。这些药物被广泛应用在疫病预防与治疗,不合理用药及不遵行休药期规定而被检出,尤以氟喹诺酮类检出率较高。 品种 药物 硝基呋喃代谢物 氯霉素 β兴奋剂 已烯雌酚 磺胺类药物 氟喹诺酮类 四环素类 β-内酰胺类 氨基糖苷类 替米考星 阿维菌素 畜肉类 u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100/ 100 50-200 100-600 100 10 禽蛋 u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不得检出 200 - 500 - - 奶类 u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30-100 0-100 4-100 200-500 50 不得检出 “-”为没有制定限量规定。
三、当前动物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测方法日益多样化,对禁用药物的定性定量检测,需要高灵敏、高特异性的检测方法及设备。当今胶体金技术快速的发展,能在兴奋剂检测中灵敏度可达1ppb。随着检测仪器性能的提高,检测方法标准开始向高灵敏,高通量的检测方法发展,检出限大多低于1ppb级,检测方法更多是向质谱转变,也要求兽药残留检测水平越来越高。比如氯霉素检出限已经从原来的10μg/kg提高至0.1μg/kg,这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监测药物残留主要依据GB/T18932、GB/T20757、及农业部781号公告-2006、958号公告-2007、1025号公告-2008中规定的检测方法,主要有高效液相HPLC、液相串联质谱(三重四极杆液相串联质谱)或气质联用法,尤其液质联用仪的仪器及运行费用昂贵,一般仅在地市级以上农产品检测机构配置,为基层畜产品安全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
四、兽药残留因素分析与对策。
造成兽药残留超标主要有以下方面因素,一是饲料中滥用原料药、药物添加剂造成兽药在畜禽在生长周期体内不断蓄积,残留超标,二是基层兽医的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养殖户盲目用药、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三是忽视休药期,养殖场为避免停药后可能面临的动物疫病风险,往往不遵守停药期规定,休药期未满就出售畜禽,造成了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的超标。
在畜产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着不小的难度,一是检测技术支称体系不健全,目前在部份市(区)级只有种植业产品监测检验中心,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能力较弱,缺乏对其执法监管技术支撑依据。二是畜禽养殖防治技术落后,模化养殖场大多养殖用药规范,并且有专业的兽医、饲养技术人员,用药趋于合理,中小型养殖场用药问题较突出,也是药物残留检出高
发区。三是药物来源复杂,如氯霉素等药物在人治疗中使用,且药店有售,养殖场会使用人用药物治疗牲畜疫病。
畜产品安全监管要多头齐抓,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使用违禁药物等依法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件依法从重处理,以此起到震慑作用。大力推广畜禽产品无公害生产技术,全程控制兽药使用及残留,严格执行休药期。抓好动物疫病防制,对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强化兽药法规和科学用药的培训。建立药残监测机构,完善快速检测筛选手段,疑似检出超标样品及时送检复核,快速处置,实现畜产品监测常态化,加大监控力度,促使畜禽产品生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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