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容缺受理”是指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各综合窗口可先予以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材料补齐补正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二条: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经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属于容缺受理事项的,由申请人与窗口工作人员签订容缺受理承诺书后,窗口即启动容缺受理流程,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第三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审查,如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该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审批及证件证照发放手续。补缺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有关资料的再次补齐补正要求和不予核发证件证照的理由。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按退办件处理。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要理清行政审批事项申办的法定条件、应当提交的主要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的次要条件及可以补齐补正的资料,并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清单。
第五条:各综合窗口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不断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加强窗口与后台协同协作,支持窗ロ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审批,健全窗口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机制,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将窗口与后台审批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容缺受理事项审批内部流转高效顺畅。
第六条:各综合窗口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容缺受理事项的跟踪督办,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审批事项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办件超时的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审批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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