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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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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公司XX分公司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团结、拼搏、务实、求精的企业精神,逐步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形象工程、道德工程、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分公司针对项目承包和劳务承包的特点,特制订XX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分公司于2007年4月1日至20日研究通过,决定于2007年4月22日颁布施行。

总则

项目经理及劳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分公司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严格履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

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综合管理负总责。劳务承包人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包项目的安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同时对项目经理负全责。施工员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劳务承包人施工项目区域内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承担连带责任。项目技术人员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技术方面的指导管理工作,承担技术方面的连带责任。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1条、保安、打更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人在工地不在指定范围首次给予警告;人

不在工地超出项目部规定范围首次罚20元;再次脱岗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2条、保安、打更人员值班期间在岗睡觉首次给予警告,再次睡觉罚款20元;一昼夜

连续两次睡觉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3条、为防止工地材料被盗,保安、打更人员值班期间应及时检查离开现场的车辆和

职工携带的工具包及拎包,所有车辆和职工必须服从检查,对倒出材料的车辆应出具出门证。未履行职责发生偷盗行为的保安、打更人员应承担被盗物资总价的100%;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或提供信息给他人盗窃集体物资的,按其总价赔偿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立即调离工地或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4条、保安、打更人员应严格控制做买卖的和收废旧物品的进入施工现场,由于不履

行职责,按每人10元对保安、打更人员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5条、所有职工提供可靠信息或检举他人有盗窃行为的(经查情况属实)或抓获偷盗

者的(人赃俱获)根据其总价按100%由项目部直接奖励给举报人。发现内部人员有偷盗行为,加倍处罚并开除,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职工罚款2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

元的累计罚款;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履行相关手续,未登记进入施工现场的按每人对打更、门卫人员处以10元的累计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及公司管理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100元,

第7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

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8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并按规定对劳务承包

人按每人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9条、所有职工不准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除承担执法部门的一切费用

外,分公司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

第10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

2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500-1000元。职工食堂劳务承包人必须派专人值班,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11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劳务承包人

按每人2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项目部调解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200-500元。 第13条、严禁赌博,发现赌博没收赌具及钱物,并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对

当事人所在的劳务承包人按每人处以50-100元累计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第1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落实劳务承包人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

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15条、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和木工房发现有人抽烟或有烟头的,对保管员或劳务承包

人按每个烟头10元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16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酒后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

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17条、对不请假外出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100元,所有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严禁上网和

玩游戏。违反规定的首次罚款200元,再次罚款1000元并停职检查,听候分公司处理。

第18条、项目部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

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项目经理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任。

第19条、高处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无操作平台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罚款100元。 第20条、清理楼层时严禁向外乱扔建筑垃圾,违返规定者对劳务承包人按每次罚款100

元,损坏物料或发生伤人事件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21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劳务承

包人罚款100-500元。落在灰或剩余砂浆、砼未及时收集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200-500元,浪费现象严重的按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加材料费。水泥潮湿硬化无法使用,对承包人按每包100元累计罚款,由于保管员监控不力的,按每包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2条、检查时发现在建工程内外有大便的,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具

备竣工条件的楼内有小便痕迹的,每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3条、发现焊条未及时收集,罚使用的劳务承包人以5元/根累计处罚,不允许采用

定型大板或胶合板作为脚手和料板使用,发现一次按每张罚劳务承包人200元,保管员管理不力,按每张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4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个零散扣件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

元,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

第25条、注意节约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模板、木方等材料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不允许大

改小,长改短,未经同意私自改料的每块模板处罚劳务承包人100元,木方每根罚劳务承包人50元,拆除穿墙木方时,每敲断一根罚款50元。

第26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

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属于倒运材料的运输车辆处以没收或停开运输票,对供应材料的运输车辆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27条、所有食堂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模板材作为烧火材,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第28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

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劳务承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平、立网不连续封闭的每缺少一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元的罚款;等网数量不足的,每少一层罚劳务承包人100元;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200元罚款;连墙杆和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29条、脚手架排水沟未设置的罚劳务承包人200-500元。排水沟不通畅的每次罚劳务

承包人50-100元。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30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项目部应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检查不符合要

求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31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未经批

准严禁私自做饭,违者按每个灶具对项目经理处以50元的累计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

第二章 机械管理

第32条、机械管理由机修班负责,分公司协助管理。故意损坏机械影响施工的除负责维

修费用外并对劳务承包人罚款300元,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33条、单位工程必须按垂直运输机械的数量设置两名指挥人员,并由劳务承包人指定,

在现场悬挂指挥人员公示牌,穿规定着装,名单分别报项目部及工程部备案。无指挥人员的每次对单位工程的劳务承包人每人罚款50元,未穿规定着装的按无指挥人员处罚。塔吊起升或下降时必须鸣铃,未鸣铃的每次对塔吊司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34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

挂操作人员公示牌,名单报项目部及工程部备案。未落实专人,对劳务承包人处以每台5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35条、塔吊、龙门架拆装期间项目部应安排专人现场监控,安拆班长必须现场指挥,

无监控人员,罚项目经理100元,野蛮拆装造成机械架体变形损坏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分公司对安拆班长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36条、塔吊、龙门架安装后安装班组未申报,项目部未申请验收,违章指挥擅自投入

使用的,罚项目经理和安装的劳务承包人各100元;造成后果的由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37条、严禁利用龙门架、脚手架及吊栏上下人,对违章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机

械操作人按违规人数处以100元累计罚款,同时对劳务承包人按违规人数处以50元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38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劳务承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

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

第39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项目部应落实防雨措施,未按技

术要求设置防护棚的,按每台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40条、大型机械设备运输,机修班应派专人跟班监督,不论何因损坏运输的机械应具

报告报项目部和工程部备案调查,机修班隐瞒不报或私自维修对机修班长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41条、塔吊基础土方开挖后及浇筑砼前,必须经过项目部的验收及工程部验收小组的

验收,履行验收手续,若未经验收擅自施工对违章指挥者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42条、塔吊基础部位应采取排水措施,周围无材料堆放,有安全通道。单位工程劳务

承包人负责清理塔吊基础内的垃圾和积水。塔吊基础内有垃圾和积水的,罚劳务承包人100-200元。

第43条、机修班及塔吊司机应及时对塔吊限位、保险装置和塔身的垂直度和钢丝绳磨损

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需更换维修时,应提前通知项目部,若使用的机械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到位,出现事故隐患,机修班承担直接责任。影响正常施工,按每项罚机修班200元(机修班长分解),塔吊司机按待岗处理。

第44条、多塔作业机修班应落实防碰撞措施,机修班长应现场交底,履行交底手续,若

塔吊安装后发生碰撞,首次罚塔吊司机100元,经教育再次发生碰撞,罚塔吊司机200元,塔吊司机必须调离岗位。

第45条、塔吊使用严格按照“十不吊”的原则施工作业,严禁一点起吊,违反规定对塔

吊司机处以100元罚款,对指挥人员罚款100元,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第46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劳务承

包人罚款100元。

第47条、电焊机一、二次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48条、电工班全权负责XX分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班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

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班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49条、未经批准,任何承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劳务承包

人处以200-500元罚款。杜绝长明灯和使用大灯泡,违反规定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元累计罚款,宿舍内使用的电毯离床后应关闭,未关闭的按每个1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累计罚款。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照明灯具无法控制的,按每处对电工班长处以50元罚款。项目部应落实现场照明管理人员,名单报工程部备案,不按时熄灯的,对负责管理的人员按每处处罚50元。

第50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不允许任何人拉闸断电,拉闸断电影响施工的对劳务承包

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51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劳务

承包人100元。电工班应及时检查加班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情况,每处罚电工班长50元。加

班灯具和线路无人收集的,电工班有权没收。移动灯具和线路纳入劳务承包人的材料核算。

第52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临时配电箱内控制设备附件应齐全,各项

参数应符合要求,箱内无杂物。无防雨措施每处罚项目经理和电工班长各50元;箱内缺少附件的、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对电工班长处以100元的累计罚款,配电箱内有杂物的,按其性质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53条、配电房门、分配电箱锁具由电工班负责,单位工程使用的各种机械开关箱锁具

由劳务承包人负责,塔吊开关箱锁具由塔吊司机负责。未使用的机械开关箱未上锁,对其使用的劳务承包人按每台处以50元罚款,塔吊开关箱未上锁,对塔吊司机处以50元罚款,配电房门及分配电箱平时未上锁的每处罚电工班长50元。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一、基础分部

第54条、为确保地基与基础的结构安全与稳定,项目部必须对单位工程地基土质及承载

力的情况向分公司全数报验,不报验或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55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

每1mm罚劳务承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56条、单位工程汲及桩基工程的,对桩基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

项目部按每项罚款200元。

第57条、为控制首层地面的不均匀沉降,项目部必须采取技术处理,方案必须报分公司

审批,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在保修期内造成地面下沉或返工的,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项目部负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项目经理按规定比例分解)。

第58条、室内外地沟内应落实排水措施,无排水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二、主体分部 1、砌体工程

第59条、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0元并

要求返工。

第60条、构造柱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马牙槎进退及皮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层

上下垂直偏差超过10mm,拉结筋数量及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61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62条、严格按照“三一”砌筑法进行施工,内外墙灰缝不得出现透亮和瞎缝现象,砂

浆饱满度必须达到90%以上。透亮或瞎缝每一处罚款10元,饱满度低于90%每组罚款100元,逐日自检结果未上墙者每施工段罚款100元。砌体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每层不低于30点,低于或高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奖罚。偏差值较大的必须返工。

第63条、为控制砌体的平整度和标高,纵横墙、内外墙交接处,直线段每10米处必须

设置皮数杆,未设置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64条、外墙洞口、外挑的阳台、外墙阳角及阴角处必须通直,上下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

每超出1mm每处罚款50元。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实施细则

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公司XX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团结、拼搏、务实、求精的企业精神,逐步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形象工程、道德工程、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分公司针对项目承包和劳务承包的特点,特制订XX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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