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告知书
为了依法处置医患争议,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1、双方自愿协商(备注: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途径。 二、尸体移送及尸检
若医院无太平间,不具备尸体冻存的条件,患者死亡后应立即移送殡仪馆,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患者可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患者死亡的,其合法授权委托人或近亲属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
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四、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在有效期内及时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五、纠纷投诉受理程序
我院建立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投诉接待制度,实行首诉负责制,在医务科设置了统一投诉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待处理纠纷投诉。对情况简单的一般投诉,能当场协调解决的立即答复处理;对情况复杂的应建立投诉登记,通过认真调查了解,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后,在5一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指定的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倡导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疗机构投诉电话 工作日:
节假日及中夜班:
患方投诉人(签名捺印): 医 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