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献检索教材
我国当前出版的法律文献检索教材绝大多数出自于高等法学院校中法律图书馆的专业馆员之手。自1981年秋,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将“展开查询文献方法的教育和辅导工作”作为大学图书馆的任务之一开始,以当时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图书馆的专家为主体,一批置身于法律图书馆的老馆员们以专业图书馆员的身份积极参与和推动了此项工作。特别是1984年2月教育部下发(84)教高一字004号文件《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意见》之后,这些老同志针对法律类院校展开文献检索(以下简称“法律文检”)的特点,积极展开法律文检与利用的教学推动工作。1并在司法部教育司主持,各院校法律图书馆专家共同协作之下,于1989年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郑治发与王金祥主编的国内第一部《法律文献检索与利用》教材问世。在随后的16年中,国内各专业院校与出版社陆续推出了大约23部涉及法律文献信息检索与实务方面的教材与论、译著。 论文百事通其中除个别著述为法律科学领域内的专家所编辑之外,绝大多数教材均以专业图书馆的资深馆员编辑而成。(见附表一)作者作为一名法律图书馆的专职工作者,拜读了其中绝大多数教材与著述中的内容,深被这些作者多年来孜孜不倦的探索学风所感动,特别是“法律文检”领域中的那些老同志,他们为这个事业奉献到了生命的最后。2
国家在发展,法制事业在发展;同样作为法律图书馆文献工作者的研究道路也在延伸。特别是近年来法学教育事业的急速扩大、法律信息技术的持续更新,使得我们从事实务文献工作的人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工作手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很多过去还是模糊的观点,现在越来越变的清晰;很多大家过去理解不到的事物,随着立法与法制工作的进程而摆在了面前;很多过去被隐蔽的东西,逐步显露出来并公开化了。在发展的背景下,对法律文检理论与体系给予重新理解和定位也变得日益的迫切与需要。在此,重新回顾与检讨16年来出版的各种法律文检教材,对其实行系统的比较与商榷,进一步对
其所提出的一些基本理念与提法给以重新定位和理解显得十分必要。作者依据个人的点滴体会归纳出了以下几个方面,敬希得到业内人士的注重,并重新唤起更多的法律文献与信息工作者对这个领域的研究兴趣,为共同开拓与建立适合我国基本国情需要的法律文献检索理论与研究框架而努力。
一、对检索教材主题定义之检讨
纵观国内出版的20多部法律文检教材的书名,通过其主题名可将他们归纳为:“法学文献检索”“法律文献检索”“法律文献学”“法律文献目录学”几类提法。(见附表一)前者主要集中在对专业文献信息的查找方法领域;后者则大多是从学科文献体系上来论述专业文献的资源分布。除《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与《法律文献学》两部著述是以文献学的研究方法来论述中国古代法制史料之外,其它教材则大多集中在对中外综合法律文献信息的检索技术的范围内。面对这些教材在其书名所确立的主题定义,作者予以简单的对照分析,产生了一些疑惑之处,例如:法律文献与法学文献是否应有学理上的划分?法律情报、法律信息的定义在多大水准上反映了法律文献检索研究的新发展?作者认为,以法律文献信息来作为确定的主题应该是符合其学科实际定义的,它的概念囊括了所有涉及法文献的内容;而其所谓法学文献、情报概论、信息论等都是对前者所做的技术上的进一步探讨,它们都应概括在法律文献信息的理论研究框架内。从理论上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推论,在任何一部《法律词典》的条目解释中都能够分别查出:法律是指“法”,是泛指法规、法令、条例等带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订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渊源;法学是指“法律科学”是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研究学科,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无论是用情报学还是信息学的研究方法或技术来提出新的主题定义,其针对的最终客体都是落实在法律文献本身,法律文献才是检索教材的根本,而检索技术上的手段革新仅仅在形式上改变或推动了文献载体。这种看法在检察出版社最近推出的李振宇先生所著《法律文献学》一书中曾有过较为贴切的分析。4
对主题的准确定位不科学或不规范将会导致业内人士对这个领域中所包含的文献信息在未来类分范围上的混乱。简单的说:出发的原点不准确,深入下去的结果就难免会发生错误或误导。通过对出版的教材在确立书名主题上的分析,我们可得知其中绝大多数题名归结到了“文献检索”的主要定位上,在涉及到的文献研究与系统分析方面也是以现有的一般图书馆目录或文献利用方面现成的方法去套用,主要内容均与一般检索指导教材并无差异,在实际利用上却与我们应该理解的法律文献检索相差甚远。作者认为这种情况的产生大概是与教育部下发的(84)004号文件的具体提法相关,进而形成的“文检教材”多为图书馆培训学生而编辑的工具性指南。对此我们必须说明:走进图书馆与法律文献检索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却为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图书馆仅仅系统收藏有法律文献的一个文献收藏部门;而不是后者的专指。“文献检索作为图书馆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理论上是指从众多文献中迅速、准确地查录出所需信息的一种行为、方法和程序。文献检索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技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检索系统,二是展开检索服务。”5作者理解:建立检索系统就是依据特定的文献领域或特定的学科范围,依照客观存有、被学科所确认的原始文献信息流通渠道与其分布资源体系去确定资询工作的理论原则;而混乱的主题定义与概念最终将导致的后果是无法准确与概括未来你所要建立的专业文献检索系统。既然我们所要论述的是“法律文献检索”,首先应该统一的就是对这类文献在性质上的准确定位;否则就会出现在本节开头所述的情况,使我们对法律文献检索的论述走入误区或盲点,无法使这个领域中对文献体系设置与检索方式的研究工作深入下去。
二、对检索教材所确立的文献对象与特征之检讨
作为法律文献检索教材所涉及的对象首先应是“法律文献”,不过“法律文献”是指那些专门性的资料与信息?它的特征又是什么呢?这是作为专门文献检索教材所需要首先回答与认定的重要基础。只有紧密围绕“法律文献信息”这个对象来展开科学的分析和论述,才能做出符合实际与学科需要的方法论断。再回过头来仔细阅读一下已出
版的这些教材,对法律文献的解释、类型、特征等方面的论断却各述所见,五花八门。有的作者提出:“法学文献是记录法学知识的一切载体,是法律及其相适合的各法学学科相关的图书、刊物和资料”。6也有作者提出:“法学文献是指记录法学这个专门学科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法学文献的特征带有阶级性、时代性、继承性和复杂性”。7还有作者提出:“法律文献是国家机关中拥有立法权的机构依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它的特征是阶级性和思想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继承性和联系性、时效性和出版规范性”。8还有作者提出:“法律信息是一切相关法和法学文化知识的总和。它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活动中产生,又是指导法律实践与法律研究活动的依据。它的特征是规范性、时效
性、分散性、地域性、广泛性”。9最终有作者归纳性的提出:“法律文献是法文化的表象之一,是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动的真实再现。它的特征是规范化、分散化、多样化”。10
从上述这些对基本概念的不同论断,我们对其所述专业文献检索所指向的文献对象及其特征的准确与否产生了疑惑?作为法律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应该如何科学地解释与理解自己所面对的专业文献类型与其基本特征,是其今后工作成败的基础。如果连所述的对象都无法理解清楚,哪如何进一步去深入研究检索的系统理论呢?作者同意作为法学博士的李振宇先生在其所著《法律文献学导论》中对此的论述:“法律文献是人类法文化的表象之一,是一种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动的真实表现”。这个论述抽象的、科学的表明了法律文献的基本概念,从这个概述出发去考察此类文献的对象与特征,能够推论出这类文献包括有不同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所有法律文本文献与法律、法制方面的研究性文献。在图书馆学或文献学角度上去理解的“法律文献”在含义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而不应将其简单的固定为某一类型或某一种的专指性文献。
对法律文献检索对象与特征的论述,一定要遵从学科本身的学术体系,要从文献类型的实际资源分布出发,以法的渊源为导向。在泛化法律文献定义的前提下,从图书馆实际工作中对法律文献检索的基本原则出发,按效力、按文本、按部门、按体系、按类型、按时期、按地域的分别去细化和归类法文献与研究性文献,并分别指出细化归类后的同类文献的基本特征。最终才能做到在其学科范围内对所有文献检索途径实行准确的梳理并提供科学的指南。 三、对检索教材内容划分之检讨
在反复阅读教材之后,作者发现其中绝大多数教材的作者将“法律文献”所涉及的文献按内容而依据一般图书馆的理论实行内容上的划分;即将法律文献与法学文献概括到一般图书馆学检索教材中常用的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11或依据出版形式划分为:图书、刊物、资料;12或将其简单定位在: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13这些对文献内容上的划分方式是否规范,是否科学?作者觉得很有必要深入去探讨。至少我们能够提出这种区分应该说带有极大的缺陷,它忽视了法律文献本身对文献内容在界定上的基本原则,既法律科学本身的特殊性,而将法律文献检索简单归同于一般文献检索。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法律图书馆与法律文献信息工作在其理论研究及其实务调研方面的严重不足。作者认为这也许是与国内法律图书馆的专业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为图书馆学专业出身相关,所以热衷于按照传统的图书馆理论体系来编织法律图书馆检索手册,而偏偏忽略了对自己所要服务的检索对象在内容上实行深入的了解与研究。正如留美学者刘丽君女士在编辑《漫游虚拟法律图书馆》一书的前言中所述:“如果法律是一门科学,那么法律图书馆就是它的检索实验室。法律检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
法律文献检索的内容是围绕“法律”本身展开的一个特殊的文献体系,它的划分与限定应以“法”为轴心,严格按照这个轴心的特殊性来揭示其庞大文献体系的渊源及其分布与查考方式,而不能简单按载体形式或加工形式将其归结为印刷型、文本型、电子型14或将其展示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