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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第二百四十三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率应能获 得足够的数据, 以供趋势分析。 通常情况下, 每种规 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 至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 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 中应额外增加批次, 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 偏差的药品应列入稳定性考察。 此外,任何采用非常 规工艺重新加工、 返工、 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 也应 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关键人员, 尤其是质量受权人, 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 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 则相关各方 之间应有书面协议。 生产企业应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 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实施。变更实施应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第二百五十二条 改变原辅料、 与药品直接接触
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它影 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对变更实施后最初 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 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包括对变更实
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三条 变更实施时, 应确保与变更相 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第二百五十四条 更的文件和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应保存所有变
第二百四十六条 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 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
第二百五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 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 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 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程序或 理部门报告;企业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
第二百四十七条
应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
第五节偏差处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确保所有人 员严格、正确执行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
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
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 应定期审核总结报告。
第四节变更控制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任何偏差都应评估其对产品
质量的潜在影响。 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 范围、 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 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考虑是否需要 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
必要时,应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任何偏离预定的生产工艺、 物 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 情况均应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 门,应有清楚的解释或说明,重大偏差应由会同其 它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 告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
第二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 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 需要经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应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 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 设施、 设备、 仪器、 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 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 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申请的变更都应评估其对产 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 范围、 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 (如主要、 次 要变更) 。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 额外的检验以及稳 定性考察应有科学依据。
差的再次发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偏差的 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
第六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百六十条 企业应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任何与本规范有关的变更经申
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 请部门提出后, 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评估、 审核和批准, 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 制定变更实施的计划, 明确实施的职责分工, 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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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 应。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采用的方法应能改进产品和 工艺,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
第二百六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 施的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53. 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 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它来源的质量数据 进行分析, 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 必要时, 应 商批准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 责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和质量评估,分发经批准的 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规 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审计和评估的实践经 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核实供应商
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 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54. 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 因;
55. 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56. 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 有效性和充分 性;
57. 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 更应予以记录;
58. 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
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59. 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 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第二百六十二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有文件 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生产用 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
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 料供应商
(尤其是生产商) 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 审计,并对质量审计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
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
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
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及其它部门的人员 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
出质量评估。
第二百六十四条 应建立物料供应商审计和批准 的操作规程, 明确供应商的资质、 选择的原则、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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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件。应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 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 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 估其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质量审计应有报告。
第二百六十七条 必要时, 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 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
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 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
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 还应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 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第二百六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物料管理 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 地址、经销商名称(如有)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百七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料供
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 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 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 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 应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七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与主要物料
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 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应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
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 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 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 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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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式、 质量审计内容、 评估标准、 质量审计人员
的组成及资质, 确定现场质量审计周期以及物料供应
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应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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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 量标准的适用性, 及时发现不良趋势, 确定产品及工 艺改进的方向。 应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 回 顾分析应有文件记录。
企业至少应对下列各方面进行回顾分析:
60. 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 尤其是来自新供 应商的原辅料;
61. 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62. 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63. 所有重大偏差 (包括不符合要求) 及相关的调 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64. 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65. 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66. 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第九节投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应根据操作规程, 详细审核所 有的投诉以及有关产品潜在质量缺陷的其它信息。 第二百七十七条 所有产品缺陷的投诉, 都应详 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彻底进行调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应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
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如投诉处理负责 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向 质量受权人通报。
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有操作规程, 详细阐述因可 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
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第二百八十条 如果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
缺陷,应考虑检查其它批次的药品,以查明其是否 受到影响。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投诉作出的所有决定和采 取的措施,均应有记录,并应注明所查相关批记录 的信息。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定期检查投诉记录, 以便及
时发现需引起注意的问题,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 回药品的特殊问题或重复出现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三条 如企业出现生产失误、 药品变
67. 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 投诉、召回及其 当时的调查;
68. 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 况和效果;
69. 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 市后应完成的工作情况;
质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的同 11. 相关设备和设施, 如空调净化系统、 水系统、
时,还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33. 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的回顾分析, 以确保内容更新。
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
估,并有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验证
的评估意见。应有文件和记录说明采取纠正和预防措
施的理由。应及时、有效地完成经批准的整改计划。
应有检查、回顾这类措施的管理规程,自检过程中,
应检查管理规程的有效性。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
可按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 如固体制剂、 液 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 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 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 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 全部职责。
第二百八十五条 应有书面合同, 阐明委托生产
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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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当企业为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 方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有书面的技术协议,
规
第二百八十六条 委托检验的所有
委托生产与
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 负责最终产品放 行的受权人应确保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 求。
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
均应符合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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