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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
应精心设计、制定、审核和发放文件,文件的内 容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一 致,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 核。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 生产处方 和工艺规程、管理和操作规程以及记录。
文件应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晰、易懂, 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 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
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每批药品应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 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 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 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 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 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 度,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 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
统的详细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经过核对。如果使 第一百六十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 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
均应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数据系统的登录;关键
第一百
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 六十一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 条 文件内容
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 应确
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查阅。 切,不能模棱两 可;文件应标明题目、 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
本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 便于查阅。
第二节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 第一百七十条 物料和成品应有经过批准的现
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辨。
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 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文件应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修订后, 应按规定管理, 防止因疏忽造成旧版文件的
误用。 分发、 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已撤 第一百七十一条 物料质量标准
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 现。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 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
第一百六十五条 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 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 28. 对物料的描述,包括: 不易擦掉。
(1)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 料代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
(2) 质量标准的依据; 自动打印的记录、 图谱和曲线图等, 并标明产品或样 品的名称、 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 操作人应签注姓 (3) 经批准的供应商;
名和日期。
(4)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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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
29. 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
30. 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
31.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
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 记录如需重新誊写,
项; 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 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 保存。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
5. 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量标准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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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质量 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 价,则也应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 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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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 包括容器、 标签及 特殊贮存条件;
32. 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7) 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
33. 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34. 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21. 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22. 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23.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24. 有效期。
(3)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 并标明产品
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 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 包括对生产区和 第三节工艺规程
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种药品的每种生产批量均应
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有相应的经企业正式批准的工艺规程, 每种药品的每
(5) 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 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 种规格和每种包装类型均应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
作条件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
工艺规程的制定应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核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 (6) 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 包括取样方法及合格 更改,应按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标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括: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
(7) 待包装产品、 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 方法和限度。
20. 包装操作要求
(1) 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 重量或体积 表示的包装规格;
(2) 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 包括包装材 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
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 生产处方
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 所用原辅料清单 (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消失、 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 ,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 唯一的代码和用量; 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 还 应说明计算方法;
4. 生产操作要求
第一百七十七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
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 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依据现行批准 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避免抄 录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标注产品的名称、 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经 过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审核和批 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按照批准的书面
程序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 一份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第一百八十条 生产开始前应进行检查, 确保设 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 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 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 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1) 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 位置和编号、 洁净度级别、 必要的温湿度要求、 设备 型号和编号等);
(2) 关键设备的准备所采用的方法(如清洗、组 装、校准、灭菌等)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 详细的生产步骤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 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 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评判标准;
(5) 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说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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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 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 每项操作进行 时应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确 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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