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测,以及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及时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
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
第四十四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整改”机制,健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规程、制度有效落实。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安措”计划;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简称“反措”计划 。“安措”计划与“反措”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予以发布。
第四十六条 年度“安措计划”由行政正职组织,以安监部门为主,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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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七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等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
第四十八条 “安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法规标准制度等,坚持“以人为本”,从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预防职业病、安全培训教育、减轻职场压力、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应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落实,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技改或零购费用)专项使用。
第四十九条 “反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
第五十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的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台风、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及各类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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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事故预防及处理计划所需资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分管生产领导和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两措计划”的落实负责。
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落实 “安措”计划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向安委会汇报。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
(二)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十五条 各企业新入职的生产人员(含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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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新入职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技术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新上岗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培训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七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应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新上岗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法》、《电力(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危害、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
(二)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三)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第五十八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要求如下: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30天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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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运行岗位90天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行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对于实行长周期轮值(7天及以上)运行倒班制度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中小水电站,交接班应有效衔接。衔接内容包括:有针对性的接班前安全规程和知识培训考试,并交代上一轮值安全生产情况、检修维护计划实施情况、现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异常情况;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应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烧伤、中毒、窒息、心肺复苏、创伤急救等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要求如下:
(一)大唐国际对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培训、考核;
(二)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对所管理、所属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和安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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