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
... . .
.. ..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自治区财政厅、区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根据桂办发〔2009〕38号规定,已列入划转移交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自行再出租、出借。
... . .
.. ..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条 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 . .
.. ..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09〕18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资产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单位之间或单位部可以实行共享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的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情况,减少资产的非正
... . .
.. ..
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价,下同)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对外投资单位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或自治区财政厅认为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