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 好的外部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居多税收优 惠政策,政策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增值税
(一)税收政策
1、国税[2011]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
2、国税[2013]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
3、国税[2012]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
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 55号公告) (二)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
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 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的 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2、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 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
(1) 55号公告指的是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2)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
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土地增值税
(一)税收政策: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 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改建前的 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 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 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 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企业合并是指吸收合并,而不包括 控股合并;同时吸收合并,不但可以吸收原企业投资主体, 还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
3、企业分立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 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分立要求的是原投资主体相同,对于持股 比例并没有要求。
4、投资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 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 征土地增值税。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 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契税
一)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4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
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7 号)
执行期限: 2015年 1月 1日起至 2017年 12月 31日执行 二)主要内容: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 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
股份比例超过 75%的;
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与整体改制的土地增值税不同,契税要求原 投资主体持股 75%以上,而土地增值税 100%。
2、事业单位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