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动产登
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滨政发〔2008〕4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辖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经省、市、区政府批准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房屋性质认定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门登记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其中纳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范围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商业用房房屋性质为商业。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门登记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商业用房房屋性质为商业。
房屋性质认定由住建部门负责。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的房屋上市交易时,其补缴差价标准由住建部门负责定期公布。
三、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由土地使用权人(单位)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要件条件。
(二)安置人员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由被拆迁单位负责提供,并经被拆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所在地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由村(居)委会负责提供,并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确认。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市规划、住建、人防办、财政等部门单位共同审核。审核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宜。
1.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名单内人员的安置住房,经审核后直接办理。
2.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向安置名单以外的人员出售的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土地使用权人(单位)按程序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分摊出让土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补缴项目原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业用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土地用途与房屋性质不一致,由土地使用权单位按程序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分摊出让商业用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补缴项目原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核算个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统一收取。
(四)登记。对经审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内的住房登记为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安置名单以外的住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商业用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业用房。
对审核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以内的住房登记为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安置名单以外的住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商业用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业用房。
四、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