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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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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条款 代号 ZL-1 违法 行为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法定罚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级别 甲 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商品为食品、种子、农药、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且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的;(4)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档次 违法情形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A 处以货值金额的责令停止2.8倍以上3倍以下生产、销售,没罚款 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处以货值金额的2.6倍以上2.8倍以下罚款 B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C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2.5倍以上2.6倍以下罚款 条款 代号 ZL-1 违法 行为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法定罚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级别 乙 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档次 违法情形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处罚幅度 处以货值金额的2.3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A B C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有证据证明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知情,且能说明商品来源;(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欺诈的;(5)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B C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处以货值金额的上以下5万元、待售的商品货1.3倍以上1.5倍以值6万元以上以下15万元的, 下罚款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1.2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法定罚则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级别 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9)导致群体投诉的;(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罚幅度 处以货值金额2.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A B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2.3倍以上2.6倍以下罚款 ZL-2 甲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C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条款代号ZL-1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法定罚则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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