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珠府[2009]9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17 【实施日期】2009.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2009〕9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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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谨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保持景观的原生性,不影响 2 / 4
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
(三)适宜设置区:集中设置高科技、灯光亮化的户外广告,充分利用广告设施资源,使广告与商业设施充分融合;原则上不允许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条例》 第七条 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包括主城区及其他城区的重要区域,如主城区所属拱北口岸广场及周边区域,市人民政府周边区域,出入境关口、港口、机场、车站、码头及周边区域,吉大百货广场周边商业街区,珠海商厦周边商业街区,拱北莲花商业街区等区域。
重要路段包括迎宾路、九洲大道、情侣路、景山路、人民路、石花东路、凤凰路、明珠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港湾大道、珠海大道、机场路、珠港大道、珠峰大道、黄杨大道、湖心路等主干道。
第五条 《条例》 第八条 第(一)项 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人行天桥护栏。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城市道路桥梁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