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_____律股字(_____)第_____号 致: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受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了公司__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了《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______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次股东大会依会议通知如期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____人,代表股份____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____%。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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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改选董事的议案(有效表决票____份,有表决权股____万股); (二).审议资产置换的议案(有效表决票____份,有表决权股____万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___ __项议案,因公司自然人股东________先生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宜具有关联关系,本次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________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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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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