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召集股东会的方案、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研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或确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研究决定公司对外担保项目、对外捐赠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等的授权;
(十四)根据董事长提名,委派和更换直属公司董事或董事长候选人;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表决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就前款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召开会议,以书面形式召开会议时,
事会秘书应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达到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作出决定所需人数的,相关议案即构成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议案的提出
(一)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议案,原则上由分管董事提出,非分管董事亦可就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出议案;
(二)人事任免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三)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支机构设置由总经理提出;
(四)各项议案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制作成文件,提前3天送交与会董事审阅;
(五)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议案可在会前3天内提出。
第十六条 议案的表决
(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表决意见,并在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二)董事若与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十七条 表决资格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被股东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
各项议案的表决资格;
(二)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不具有表决资格。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应就会议议案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事过程和表
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的记录应尽快提供全体董事审阅,要求对记录作出修订
补充或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3天内将修改意见书面呈报董事长。会议记录(在会议当天或定稿期内)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年终时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相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决议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形成即由分管董事和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有
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
第二十一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可由董事长或分管董事就其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
意见如实传达给有关董事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以
下简称会议)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