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会议议题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在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决定; 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人员。
第八条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 数,确定股东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与表决
第十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或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在股东会举行前5天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 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 述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会议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收存,年终时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对会议到会人数、与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会议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 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的,应另行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以
下简称会议)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根据《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常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
会议材料,组织安排会议召开,以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
章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会议召开事项
第五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每次
会议应于1 0天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在开会前3天通知召开。
第七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等。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电话会议形式、传真形式或借助能使所有董事进行交流的其他通信形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
董事代理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和总经理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行使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