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证制度
生产销售的绿色食品,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2、农作物种植、及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技术
1、生产资料使用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2、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3)农产品基地的生产记录,包括农药和肥料的购买、使用记录,必要的农事记录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内检员),全程监管绿色食品生产过程。
三、销售监测制度
1、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方可进入绿色食品专营区销售。
2、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四、包装标识使用制度
经包装后销售的绿色产品,其包装物或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食品名称;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证制度
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认证的有效期内生产销售,产品证书过期后须向农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换证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
二、生产技术
1、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得擅自扩大无公害产品产地范围。
2、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应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2)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载使用投入品(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业投入品;
(2)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
(3) 加工、储藏、包装等过程中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和国家卫生安全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4、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内检员,全程监管无公害产品生产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