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划重点解读
国务院于2020年1月7日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再加上去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总感觉与建筑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也就是所谓的上层意识形态在改变,立法层面也在不断的提高,是不是可以推断出国家对于建筑行业的改革的决心。偶然再翻看上级单位的发文中一句话:“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作为 2019年第 1 号文下发,足见建筑行业全面推进依法管理的决心”。不知自己理解可否正确,先读读2020的第1个息息相关的条例吧。
一、划几句重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层级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以前都是国务院文件或部委文件的形式)。
二、几个疑问:(1)给“农民工”下了定义,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具名。那么是不是只要是城镇户口的,都不能算作农民工了,那是不是如有相关的案子,可以先查一查对方的户口,然后告知不适用该条例。这是我心中的一个疑惑,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口的界限也会越来越模糊,在这样对农民工下定义是否合适。(2)“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这些都算
是上得了台面的分包体系,下面还有大包工头、小包工头等一个一个的小集体,这个“用人单位”最终基本上都要落实在了“劳务分包单位”这一个层级。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汇总:1、第十二条 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2、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帐,并至少保存三年。3、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4、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5、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建设单位”的职责汇总:见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都是对施工单位的各种好啊,觉得好难实现,但是希望有朝一日可以实现。1、建设单位应当(仔细看哦,是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3、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4、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5、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
五、“施工单位”的职责汇总:1、签订劳动合同;2、实名登记;3、配劳资专管员。4、建立用工管理台帐,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
部结清后至少3年。
六、几个制度体系:1、分账管理制度;把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专门列出来了,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3、总包代发工资制度。4、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5、维权告示制度。
七、违法成本:在第五章和第六章是违约成本的规定,罚款金额不高,但是呢,引入了守法诚信档案、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会影响招投标、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等;还对用人单位的举证提了高要求,提供不了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等等,要承担不利后果。
我们时而是“总承包单位”,时而又是“用人单位”,时而还可能是“建设单位”。随着不同身份的转换,所要做的事情也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