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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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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是

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参考)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律师提示夫妻一方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对外借款,夫妻另一方仅是公司股东的股东,不构成公共经营,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余只要夫妻一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夫妻另一方就有可能对另一方为公司经营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股东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在股东与其配偶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案涉借款行为符合其配偶利益,故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事实依据。

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非常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双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本案中,周永东主张二笔借款目的为冯博、朱冬梅用于共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并且提供证据证明朱冬梅、冯博分别担任吉林省国裕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榆国裕生态草业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国裕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职务,可见,冯博、朱冬梅夫妻为上述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该三家公司。结合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2014年3月31日金额为550万元的借条为冯博、朱冬梅共同出具,原审认定450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

三、夫妻一方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控股股东,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贾倩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本案借款是邓磊用于华瑞公司向银行还贷的过桥资金,而邓磊系华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持股比例为35%),故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二审判决认定贾倩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304号。

四、夫妻双方曾担任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经查,案涉借款发生于肖运勇和张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肖运勇与张艳均曾系云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张艳虽主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名均系肖运勇代签,但从工商登记的内容看,张艳作为云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肖运勇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行为;再审审查期间,经询问

肖运勇也承认其与张艳还有其他共同入股公司,所借款项用于了其控股公司的经营。本案借款往来中,肖运勇多次通过张艳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向肖华转账还款,对此张艳并无异议,张艳现否认对案涉借款往来事实知情,并无证据。据此,张艳现主张案涉欠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

五、夫妻一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对外借款,夫妻另一方仅是公司股东的股东,不构成公共经营,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本案中,杨慧霞未在《债务偿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上签字,温斌斌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系基于杨慧霞与朱继中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温斌斌提交的义腾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仅显示杨慧霞持股的苏州德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亦为义腾公司股东,但该持股关系不能说明案涉债务用于杨慧霞与朱继中的共同经营活动。在温斌斌未尽到充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其主张杨慧霞对朱继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夫妻一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对外借款,夫妻另一方仅是公司股东的股东,不构成公共经营,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协议书(单位向员工提供借款)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主旨

最高法裁判观点: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裁判观点: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参考)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律师提示夫妻一方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对外借款,夫妻另一方仅是公司股东的股东,不构成公共经营,不构成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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