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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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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

批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我厅修订完善了《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抓好落实。 联系人及方式:张启发 0311-87808311(兼传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30日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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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57条 ;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1]48号);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28条 ; 6、《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2009年 第55号);

7、《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2009年 第65号);

8、《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冀环防〔2010〕330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11〕130号);

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二、审批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2 / 7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颁发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及证明材料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 3 / 7

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4 / 7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

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5 / 7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4.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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