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促进施工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体制。
第二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项目部及 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 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 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 签字确认。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 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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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 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 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具有生产 (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报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 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 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 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 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 织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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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 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制订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
用;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 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建立在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一)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三)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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