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必考重点知识复习讲义
(精华版)
黑字部分是题干,红字部分是答案, 经济法不用去书上找, 直接记。
主观题注意关注的问题(在下面都有)
一、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权力义务) 二、公司法(董事会、监事会、股权转让)
三、票据法(票据权利取得、抗辩权的限制、伪造、背书内容) 四、合同法(买卖、租赁、借款合同、抵押、保证内容)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税收优惠)
第一章 总论
【重点一】 法律行为的分类(P10) 依据 几方面单方法律行为 的意思表示 等 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赠与)行为等 分类 示例 债务的免除、遗嘱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重点二】无效vs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效(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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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1)无效; 单方行为 无效 无效
人 (2)有效(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欺诈、胁迫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无效 法掩盖非法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重点三】代理
可撤销 无效 无效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重点四】经济仲裁 (一)仲裁概述(P19)
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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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三) 仲裁程序(P21)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4、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重点七】诉讼 (一) 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P23)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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