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暂缓就业协议书如何办理
1.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暂缓就业 ?
毕业生拟跨地区就业、升学或到省部属单位工作,又还 没有接收单位,或正在办理但还没有办理好接收手续,需办 理暂缓就业手续。有上述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如果不办理暂 缓就业,会影响就业派遣手续的办理。
2. 如何办理暂缓就业?
(1) 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在
5月31日前,向学
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中队,由中队登记后交学院招 生就业办。
(2) 招生就业办把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输入 省教育厅指定系统。
(3) 省教育厅批准后,毕业生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毕业当 年的7月初)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于 规定时间(7月中旬)统一把协议书和档案送省就业指导中 心。没有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视为放弃。
3. 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报到证、档案、党团关系和户 口关系如何处理?
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发就业报 到证。毕业生档案转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毕业生可根据实际
情况,向学院提出将户口、党团关系暂留学校。办理暂缓就
业,党团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必须遵纪守法,遵纪计划 生育有关条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费,尽可能参加组织活动。
4.如何取消暂缓就业?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单位的,在规定时间内,凭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地级市人事部门或省直、 中央驻粤单位的“接收函”或“录用通知书”,到省就业指 导中心办理就业派遣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业 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省就业指导中心把 档案转往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单位和取消暂缓就 业的,省就业中心将其档案寄回生源所在地,打印报到证。 毕业生到学院招生就业办领取报到证。
如果要回生源地就业,或拿到升学的录取通知书的,可 提前解除暂缓就业协议。毕业生可凭《暂缓就业协议书》、 本人身份证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注意:对于外地生源来说,如果暂无接收单位,就应该 对档案的去留多加注意,若想留在所在城市,就须及时到人 事部门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或档 案的人事代理,如果不及时办理暂缓就业或档案的人事代 理,档案就回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保管了。
最后补充说:“若丢了协议书后学校没有开出证明,两 年后户
;党团员要按时交纳党团
口档案还是会打回生源地的。所以,拿到协议书后, 千万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