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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手册-14、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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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招生录取时批准的学制为准,普通高职生为3年,五年制大专生为5年,“3+2”分段制大专为2年。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1年毕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3年毕业。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假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个别专业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灵活的学期和假期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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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XX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XX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个人创业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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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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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专业认证等多种不同的形式。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考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0%-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100%。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网呈报,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四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克服学生满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绩为60分即可取得学分),学校推行平均学分绩点制,简称GPA(Grade Point Average)。学期(学年)GPA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和学期(或学年)GPA值,真实、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也通过GPA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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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期进行。根据《XX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规定,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化进行总评,总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计1学分,总评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XX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除外)。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补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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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手册-14、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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