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糖精限产限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06]116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6.21 【实施日期】200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糖
精限产限销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商局、环保厅(局):
糖精行业是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对糖精产品(含不溶性糖精,下同)限产限销、总量控制,实行定点生产(见附件一)、年度生产计划审批、制定国家标准规范食品使用管理。但近年来,糖精限产限销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受利益驱动,企业产能反弹、超产超销;二是生产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三是国家明令关闭 1 / 2
破产的企业又恢复生产,个别地区出现了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糖精生产企业;四是市场
秩序还未得到根本规范。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防止糖精生产能力反弹,遏制企业超产超销行为,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加强环保治理,保持国内食糖市场稳定,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糖精行业限产限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糖精生产计划管理,控制糖精生产总量。进一步加强地方行政监管,加大对糖精生产计划执行的监管力度。天津、上海市经委,江苏省经贸委、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要监督属地企业的国家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指导企业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均衡组织生产,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严防超产超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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