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
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调查函[2010]16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6.18 【实施日期】2010.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
的基本事实的通知 (商调查函[2010]161号)
各有关利害关系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12月23日,商务部公布了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现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披露,详见附件。 1 / 6
即日起,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该信息披露后的1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特此函告。
联系人:朱小娟 张勇
电 话:010-65198440、65198193
附件: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
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2008年12月1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规定,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的调查。2009年12月23日,商务部公布了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 / 6
初裁后,产业损害调查局继续对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进
行调查,现已完成产业损害调查全部调查程序。终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如下。 一、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一)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6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1家、国内进口商2家、国内生产者3家。德国力固紧固系统有限公司(德国)、锐卡诺姆有限公司(德国)、伍尔特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德国)、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德国)、曼卡特有限公司(德国)、丽朋爱斯帕纳有限公司(西班牙)、雷迅汽车锐必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丽朋沃宾顿杰斯卡有限公司(德国)、柏朗公司(德国)共11家公司作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柏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2家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浙江晋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作为国内生产者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 3 / 6
害调查组的通知》,通知利害关系方。
4.对国内生产者的抽样
根据申请人企业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采用抽样方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国内生产者基本信息调查问卷》,要求其提供调查期内生产和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涉案产品生产和/或销售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经营活动。共46家国内生产企业填报了基本信息问卷答卷。调查机关认定这些国内生产者符合抽样条件,将其纳入抽样企业。
调查机关在基本信息问卷答卷的基础上,采取抽样方法,选择了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国内碳钢紧固件企业作为重点抽样企业。这15家样本企业是:(1)常熟标准件厂;(2)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3)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7)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8)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10)慈溪振成机械有限公司;(11)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12)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13)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14)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15)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将上述抽样结果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予以公告。至公告结束,利害关系方未对调查机关的抽样结果提出质疑和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确定上述15家企业为产业损害调查重点抽样企业。 5.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
(1)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 4 / 6
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3份。
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锐卡(上海)国际贸易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2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和柏朗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3)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对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重点抽样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15家重点抽样企业全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5份。 6.听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2009年2月26日,应本案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申请,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召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欧委会对立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主要就申请书中缺乏透明度、损害的存在等问题提出了评论意见。
2009年4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立案初步意见的评论》,对欧委会所提问题进行评述。
调查机关认真分析了欧委会和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 8.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 5 / 6
件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6-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本案申请人企业
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标准件厂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中,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 (二)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调查机关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三)延期公告
2009年12月29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延长调查期限的公告,即商务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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