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
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1〕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核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实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12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在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
(二)核实原则。
1.主动稳妥。银行应采取内紧外松、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方式主动稳妥开展核实工作,积极采取一切措施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增强服务意识,将客户服务寓于核实工作当中,正确处理核实工作与客户服务、日常工作的关系,尽一切可能减少核实工作对存款人及其业务办理的影响。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及时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
2.依法合规。核实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银行对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及存款人身份不明银行账户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明确核实工作任务 (三)核实范围。
1.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2.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身份信息统称为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 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目前尚未销户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个人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等各类人民币银行账户。
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三年(含)以上未发生任何交易的,可以暂不纳入此次核实工作。银行应标识此类账户,并在存款人办理业务时,先对账户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再办理业务。
(四)核实内容。
核实的内容是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下同),或重新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主要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五)核实主体。
核实的主体为银行,由各银行总行组织本行分支机构开展核实工作。 (六)核实方式。
银行可以采用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等多种方式核实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核实顺序:先对本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对外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先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对其他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先采用核对留存开户资料档案、共享行内其他业务办理信息等内部方式进行核实,后采取存款人配合的方式进行核实。
对于同一存款人以同一身份证件(第一代、第二代及临时居民身份证可以视为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行内同一网点或不同网点开立的多个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可以只对其中一个账户留存的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存款人本人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共享该账户的核实结果。如账户为他人代理开立的,还应对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七)核实步骤。
核实工作分为业务准备、技术准备、身份信息核查、疑义身份信息核实、相关账户处理、银行自查验收、人民银行检查、总结报告等八个步骤。
三、做好核实准备工作 (八)业务准备。
银行应对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全面摸底,了解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制定本行核实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