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五十四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五十四

开封楚女randan46201@126.com

【应增加条文】

上诉有下列情形的,裁定驳回;能补正的,限期补正: (一)对不得上诉的裁判提起上诉的; (二)主体不适格的; (三)没有上诉利益的; (四)超过上诉期限上诉的。

【理由】

(一)单纯的驳回上诉,是因为上诉不合法,包括没有上诉主体资格、没有上诉利益、超过上诉期限上诉、对不得上诉的裁判提起上诉。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有变通解释的必要。一审有驳回起诉制度、再审有驳回申请制度,二审同样有驳回上诉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9条之2规定,控诉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控诉本身是否准许,是否依法定方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控诉并提出理由书。欠缺以上要件之一的,以其控诉为不合法而驳回之。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42条规定,提起上诉,如逾上诉期间或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者,原第一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第444条规定,上诉不合法者,第二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民事诉讼法释义》也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对上诉人资格、被上诉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提起的上诉,应通知上诉人更换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坚持不变更,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上诉。”(见该书P411)上述情形,均无法判决维持原判(未经实体审理)。

(二)当事人对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上诉,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理由单独提起上诉,是上诉不合法,但前者很少发生,后者可以补正。

(三)在德国,各共同诉讼人各别地与其对方相对立,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其利害不及于他人。《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24条规定:“由共同利害关系人之一或针对共同利害关系人之一完成的诉讼行为,既不利于也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共同利害关系人包括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该规定的除外情形是,在上诉的情形下,共同利害关系人一人上诉时,对连带之诉、不可分之诉可以通知其他共同利害关系人,对主体不可分之诉则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利害关系人。第553条规定:“在对多数当事人存在不可分的情况下,其中一人提出上诉,对其他当事人均产生效力,即使其他当事人均未参加诉讼,亦同;针对当事人之一提出上诉,仅在所有的当事人均受召唤参加诉讼时,始得受理。”第552条规定:“在对多数当事人属于连带之诉或不可分之诉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提出上诉,保留其他人的上诉权利,但以其他人参加诉讼为条件。”“相同情况下,针对当事人之一提出上诉,保留上诉人召唤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此看,对主体不可分的诉讼,部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上诉,或者对部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上诉,也是上诉主体不合法;对连带之诉,原告仅对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之一上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共同被告以原审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在日本和台湾,诉讼标的对共同诉讼人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时,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对全体不生效力;对方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全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我们的规定与德国和法国相似而与日本和台湾不同,共同诉讼人行为之利与害不及于他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诉是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一审判决、裁定声明不服,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行为,其实质是第一审判决、裁定对上诉人不利。因此,上诉人提起上诉必须有上诉利益,没有上诉利益上诉的,是滥诉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实际确

定了上诉要有不服的利益。判断是否有上诉利益,有形式不服说和实质不服说之分。形式不服说是指裁判主文未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所产生的不服状态;实质不服说则包含了形式不服说所指内容,还将裁判理由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所给予的否定,也纳入不服利益的判断范围。实际运用时,应以形式不服说为原则,有特殊情形时以实质不服说为补充:如果一审裁判主文全部满足了当事人的主张(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主张),则当事人没有上诉利益,但判决、裁定确认的事实对当事人不利,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该当事人有上诉利益,因为判决、裁定确认的事实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如果一审裁判主文全部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原告没有上诉利益;如果一审裁判主文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被告没有上诉利益;对驳回起诉裁定,被告没有上诉利益,但被告答辩中主张原告无实体权利或原告权利已经实现等请求判决原告败诉时,驳回起诉的裁定对被告也是不利裁判,因为被告获得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本案判决优于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原告没有上诉利益;尽管一审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满足,但基于与原审同一事实遗漏了诉讼请求或者没有提起反诉,无论有无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都有上诉利益(注意本解释规定原审原告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可以提起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没有上诉利益。

(五)上诉是否合法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当事人也可提出抗辩)。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五十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五十四开封楚女randan46201@126.com【应增加条文】上诉有下列情形的,裁定驳回;能补正的,限期补正:(一)对不得上诉的裁判提起上诉的;(二)主体不适格的;(三)没有上诉利益的;(四)超过上诉期限上诉的。【理由】(一)单纯的驳回上诉,是因为上诉不合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wt7l3yada06i7k4fff923x6i11fyp00rs7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