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放射性物品的安全防护管理,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放射污染环境,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公司放射性物品的采购、运输、使用、退役、转让、污染防治和人员健康与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放射性物品及工作人员的管理。 3 职责
3.1作业事业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物品的综合管理。 3.2 测井小队队长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入库、储存、收发和建档管理工作。 3.3测井小队负责本单位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物品使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3.4作业事业部负责放射性物品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3.5各油田放射性物品由当地存储放射性物品的相关单位严格保管。
4、内容
4.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类
4.1.1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从高到低可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源,Ⅴ类源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常用不同核素的放射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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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核素名称为镅-241/铍、镅-241的放射源,活度大于或等于6×10Bq为Ⅰ类源;大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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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6×10Bq为Ⅱ类源;大于或等于6×10Bq为Ⅲ类源;大于或等于6×10Bq为Ⅳ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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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或等于1×10Bq为Ⅴ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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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核素名称为铯-137放射源,活度大于或等于1×10Bq为Ⅰ类源;大于或等于1×10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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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Ⅱ类源;大于或等于1×10Bq为Ⅲ类源;大于或等于1×10Bq为Ⅳ类源;大于或等于1
4
×10Bq为Ⅴ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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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核素名称为镭-226放射源,活度大于或等于4×10Bq为Ⅰ类源;大于或等于4×10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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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Ⅱ类源;大于或等于4×10Bq为Ⅲ类源;大于或等于4×10Bq为Ⅳ类源;大于或等于1
4
×10Bq为Ⅴ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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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核素名称为钴-57放射源,活度大于或等于7×10Bq为Ⅰ类源;大于或等于7×10Bq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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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源;大于或等于7×10Bq为Ⅲ类源;大于或等于7×10Bq为Ⅳ类源;大于或等于1×6
10Bq为Ⅴ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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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核素名称为钍-228、钍-232放射源,活度大于或等于7×10Bq为Ⅰ类源;大于或等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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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q为Ⅱ类源;大于或等于7×10Bq为Ⅲ类源;大于或等于7×10Bq为Ⅳ类源;大于
4
或等于1×10Bq为Ⅴ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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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核素名称为碘-131放射源,活度大于或等于2×10Bq为Ⅰ类源;大于或等于2×10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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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Ⅱ类源;大于或等于2×10Bq为Ⅲ类源;大于或等于2×10Bq为Ⅳ类源;大于或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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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Bq为Ⅴ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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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核素名称为钡-133放射源,活度大于或等于2×10Bq为Ⅰ类源;大于或等于2×10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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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Ⅱ类源;大于或等于2×10Bq为Ⅲ类源;大于或等于2×10Bq为Ⅳ类源;大于或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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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q为Ⅴ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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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作业场所非密封放射源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于4×10Bq参照Ⅰ类放射源管理,小于4×97710Bq或大于2×10Bq非密封源参照Ⅱ类放射源管理,豁免值活度以上至2×10Bq的非密封源参照Ⅲ类放射源管理。
4.1.2射线装置根据能量大小从高到低可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射线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特的为Ⅰ类射线装置,射线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特的为Ⅱ类射线装置,射线能量小于10兆电子伏特大于5千电子伏特的为Ⅲ类射线装置,射线最大能量低于5千电子伏特的射线装置为豁免。
4.1.3放射源类别不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也不同;在没有防护(裸源)的情况下,接触Ⅰ类极高危险源几分钟到一小时就可能致人员死亡;接触Ⅱ类高危险源几小时到几天就可能致人员死亡;接触Ⅲ类危险源几天到几周就也可致人员死亡;接触Ⅳ类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期的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接触Ⅴ类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4.2放射性物品储存环境管理
4.2.1放射性物品储存库房应为独立建筑物,库周围应设围墙和周界防范电子报警系统,围墙高度2.5米以上,库房应距居民区50米以上,周围25米不得居住或设置非放射性作业办公场所及其它危险品库,库区设置放射性废弃物衰减池、泄险坑和应急撤离通道,源库应在明显位置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告知栏。
4.2.2库内应设置供暖、供电和上下水系统,以保证源库正常运行。
4.2.3源库内应设置专用储源坑储源坑应凹入地面1.3米以下,上口高出地面10-15厘米,坑盖厚度在0.15米以上,,储源坑分高活度区和低活度区,所有放射性物品应按活度大小分别存入不同活度区源坑内,经常使用的测井放射源应当一源一坑存放,坑与坑设通风口相互连通,屋顶设离心式排风装置,通风气流从低活度区向高活度区方向排出室外,库内氡年平均活度浓度不超过500Bq222Rn/m3。
4.2.4源库内应配置防盗报警、监测设施和机械手或机械提升装置,并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 足够的使用面积,以便于安全监控和放射源的存放与领取。
4.2.5库房设警卫人员每天24小时昼夜值班,负责对进入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与登记,并在库区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2.6库房管理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负责库房日常管理和办理放射性物品入库、领还手续。每天交接班时,对领还的放射性物品及其他设施进行清查、核对,检测服务分公司每周组织1次全面检查验证。
4.2.7库房内设立放射性物品动态监视栏,随时记录显示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动态,做到帐、物、表相符。
4.2.8源库内禁止存放与放射性物品无关的任何物品。 4.3放射性物品领取、送还管理
4.3.1使用放射性的作业队(组),必须在出发前领取放射性物品,不得提前领取存放在拉源车上待命上井。
4.3.2领取放射性物品的人员必须是指定的人员,持单位部门领导开具的盖有单位专用章的《借源通知单》,乘专用运源车到源库办理领取手续。
4.3.3库房管理人员凭盖有单位专用章的《借源通知单》发放放射性物品,并做好记录,当面检测验证,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放射性物品借还登记本》上签字认可,方可提取放射性物品。
4.3.4作业队返回后,立即将放射性物品送还放射源库,严禁在源车上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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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借源人持部门领导开具的盖有单位专用章的《还源通知单》,到放射源库 办理送还手续。
4.3.6源库管理人员凭借源人所持盖有单位专用章的《还源通知单》接收放射性物品,并必须当面检测验证,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双方在《放射性物品借还登记本》上签字认可,方能将放射性物品存入库内。 4.4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4.4.1放射性物品的采购运输,由生产采购部门负责提货、拉运、交货。使用单位负责现场检查,保安公司负责路途的安全保卫和押运工作。
4.4.2测井施工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由使用单位(小队) 指派专人专车负责拉运和监护,按指定的路线行驶,每行驶50公里停车检查一次,由专人负责对贮存罐、贮存箱进行检查。 4.4.3放射性物品拉回后,要及时办理手续入库贮存,不能在外存放。
4.4.4拉运放射性物品的车辆,要按规定不得进入人口稠密区和在公共场所停放。途中临时停车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不允许无关人员搭乘和搭运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4.5放射性物品的使用 4.5.1密封型放射源的使用
4.5.1.1在使用密封型放射源的作业区域应设立非安全控制区,并设立电离辐射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非安全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5μGy/h (2.5mrem/h)。
4.5.1.2作业人员在使用放射源时,严禁割、敲、砸、烧烤、冲压放射源,正常测井、刻度以外的放射实践活动,事前用源单位须报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司领导审批,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后,方可借用放射源。
4.5.1.3作业人员在装、卸放射源时,须使用专用操作工具,活度大于等于200GBq(5Ci)的中子源和大于等于20GBq(0.5Ci)的伽玛源,操作工具柄长不小于100Cm,活度小于200GBq(5Ci)的中子源和小于20GBq(0.5Ci)的伽玛源,操作工具柄长不小于50Cm,采用时间、距离与屏蔽最优化防护措施,尽量减少辐射伤害,禁止徒手操作。
4.5.1.4井口装卸放射源时,应将井口盖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放射源脱落,掉入井中或其它地方。
4.5.1.5使用放射源测井时,严格按其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要求执行,严防发生工程事故造成放射源落井。
4.5.1.6放射源现场临时存放,应放置离测井仪器车20米以外区域,各类放射源应用链锁串锁存放,当串锁重量不足100公斤时,应串锁在井场不易搬动的重物上,不能串锁的放射源用完后应立即放回运源车固定并上锁。
4.5.1.7现场施工作业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监管,施工前,监管人必须用放射性监测仪进行监测验证;施工结束后,应将放射源清洗干净放入贮存罐内并加锁,监管人用放射性监测仪进行监测核实,确认放射源装入贮存罐内后。将放射源放回运源车固定并上锁。 4.5.2非密封型放射源的使用
4.5.2.1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测井施工时,放射性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区域应设立非安全控制区,并设立电离辐射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5.2.2在释放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剂前,必需认真检查井管压力、水流量、井口闸门开关是否正常,井口丝堵与防喷盒连接处是否严密,要严防跑、冒、漏、滴造成放射性污染。 4.5.2.3采用释放器井下释放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剂方式,将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剂井下释放器随同测井仪一起送入井下目的位置,由地面操作人员控制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剂在井下释放。
4.5.2.4采用井口释放方式时,应将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剂封装于专用井口释放容器内一次性 投入进口,禁止采用直接向井口内倾到的方法,以防止污染操作现场和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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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同位素作业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更衣室、淋浴室,现场测井操作人员,要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要统一保管,避免二次污染和伤害他人。
4.5.2.6施工作业完后,要对同位素操作人员体表和作业场所进行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立即用去污试剂清洗皮肤,并妥善处置现场,对未用完剩余的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剂和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防护用品、器具及其它物品必须全部收回,做好记录交放射源库统一处理。 4.6放射性物品检修与监测
4.6.1使用单位对下井用Ⅲ类以上(含Ⅲ类)密封型放射源应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检修和泄漏检测,事前必须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报经作业事业部审核后,方可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4.6.2检修保养放射源或更换放射源外壳、弹簧、密封圈、盘根时,作业人员应使用专用操作工具和屏蔽防护设施,屏蔽防护设施靠人体一侧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1000μGy/h(100mrem/h),并填写“检修工作记录”。
4.6.3作业人员在检修保养放射源过程中,要尽量缩短操作时间,佩带个人计量报警器,禁止用钢锯、电气焊、铁锤等工具割、敲、砸、烧烤、冲压放射源,作业前、后须用监测仪检查是否有实源和有无放射性核素泄漏。
4.6.4作业事业部负责组织放射性的泄露管理工作,测井密封型放射源每1~2年定期泄露验证一次,非常用放射源隔5年进行一次泄露检查,并保存放射源泄露检查记录,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送有关专业部门检测。
4.6.5各类放射性物品防护装置、贮源容器、拉源车和作业场所都应定期进行防护监测。具体执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4.7放射性安全防护
4.7.1放射性物品应随时存放贮存罐内保存,中子源罐用石蜡和少量硼砂防护,伽玛源罐用铅屏蔽。密封型中子源储存罐载活度大于200GBq(5Ci)源时,储存罐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000μGy/h(200mrem/h),载小于或等于200GBq(5Ci)源时,储存罐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1000μGy/h(100mrem/h);密封型伽玛源储存罐载活度大于20GBq(0.5Ci)源时,储存罐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000μGy/h(200mrem/h),载小于或等于20GBq(0.5Ci)源时,储存罐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1000μGy/h(100mrem/h),开放型放射源(同位素)储存罐载源时,储存罐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5μGy/h (2.5mrem/h)。
4.7.2放射性物品储存库人员活动区域和储源坑盖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5μGy/h(2.5mrem/h),兼用拉源车载源时,驾驶员座椅位置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0μGy/h(2mrem/h),车厢外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00μGy/h(20mrem/h)。
4.7.3放射工作人员在接触(装、卸)放射性物品时,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个人剂量计不得丢失和转借他人,必须定期交回。
4.7.4作业事业部负责个人剂量计发放和回收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剂量监测及个人剂量建档管理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通知作业事业部,由作业事业部告知被检者所在小队, 其放射性作业人员年均个人有效照射剂量不得超过20msv(2rem)。
4.7.5使用单位负责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作业人员各自的《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中,便于备查和跟踪监测管理。
4.7.6作业事业部负责组织放射性的泄露管理工作,测井密封型放射源每1~2年定期泄露验证一次,非常用放射源隔5年进行一次泄露检查,并保存放射源泄露检查记录,如发生异 常情况,应及时送有关专业部门检测。
4.7.7用源单位在使用放射物品活动过程中,其产生的废弃物(放射性活度大于200Bq)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和随意丢弃,应分类收集装入专用容器内回收,容器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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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0μGy/h(10mrem/h),体积不超过30L(重量不超过20Kg),返回后存入专用储存装置内,储存装置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不超过25μGy/h (2.5mrem/h),由安全环保科报经当地环保行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处理。
4.7.8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先体检、培训”“后取证、上岗”的原则。从业前必须进行放射性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有关法规教育,经卫生部门体检和环保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上岗作业资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上岗作业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验证。 4.7.9作业事业部负责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培训、复训、取证、验证等管理工作,具体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4.7.10从事放射性作业人员每1年内进行一次体检(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凡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不能继续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应立即调离,中断其接触放射性物品,并对其进行监护管理和定期检查。 4.8检查与评价
4.8.1用源单位每月对放射源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填写《()抽查记录》;每季度对放射源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与评价,填写《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综合报告》报作业事业部。 4.8.4 测井小队队长对放射性物品使用、运输、储存、发放过程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将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反馈到作业事业部。
4.8.5作业事业部每月对放射源库的管理情况进行1~2次抽查,填写《()抽查记录》;每年对公司放射卫生和放射物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与评价,写出综合评价报告纳入管理评审。
4.9不符合与纠正预防
放射性物品在使用、储存、借还管理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具体执行《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10事故处理
放射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失控事件,在场人员应保护好现场,认真配合上级部门和当地公安、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的调查、侦破和处理工作。具体执行《事故管理程序》。 4.11应急管理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超剂量辐射和严重泄露、污染事故时,现场人员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封锁现场,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应急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立刻向当地环境保、公安、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执行《应急管理程序》。
5 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 5.1相关记录
5.1.1 TY/JSZCB-03-01 放射性物品及放射性装置订购、入库申请审批表 5.1.2 TY/JSZCB-03-02放射源档案
5.1.3 TY/JSZCB-03-03 放射性物品入库登记表 5.1.4 TY/JSZCB-03-04 放射性物品借还登记本 5.1.5 TY/JSZCB-03-05 放射物品动态统计表 5.1.6 TY/JSZCB-03-06借源通知单 5.1.7 TY/JSZCB-03-07 还源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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