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与有关人员的防护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病理性医疗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等,如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等;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二、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存放专用的容器内,容器或包装应坚固、防渗漏,在盛装病理性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无渗漏或其他缺陷。
三、病理性废弃物不得和其他废物混放、混收。放入包装物和容器内的病理性废物不得再次取出。
四、盛装病理性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面应有“病理性废物”标示。
五、确定废弃的病理组织,应事先通知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科室将密闭保存的病理性废物按指定路线和要求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并与现场工作人员认真交接和登记,暂存处工作人员收到病理性医疗废物后立即通知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废物运走以得到及时处理。
六、将盛放病理性废物的容器用1000m/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冲刷、清洁,晾干备用,将盛放病理性废物后的橱柜,用1000m/L的含氯消毒液认真擦拭或喷洒消毒30分钟后冲刷清洁,打开橱门通风晾干备用。
七、凡是病理性组织接触到的污物,一律放臵防渗漏的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3/4满封口,处理方法同废弃的病理组织。
八、接触病理性组织和处理病理性组织的工作人员,应戴帽子、口罩、手套、穿防渗透隔离衣、防渗透围裙,必要时戴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操作完毕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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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验科在医院感染管理中的职责
1、制定正确的采(收)集、运送和处理标本的准则,并指导应用于临床。
2、及时处理送检标本,严格质量控制,提高微生物阳性的检出率。 3、严格按照我院制定的《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认真确保实验室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负责医院感染微生物、消毒、灭菌效果和环境卫生学检测并及时做出报告。
5、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药敏试验及特殊病原体的耐药性监测,并与药剂科配合,每季度公布一次我院细菌耐药情况以及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建议。
6、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承担相关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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