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无论是《产品质量法》第 29 条第 1 款(修订后 的条款为第 41 条第 1 款) ,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 条第 2 款都规定,产品 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 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 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 品缺陷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问:原告 和被告的说法是相互冲突的,你同意哪种说法? ? 答案: 《民法通则》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 责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将产品责任归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 《证据规定》第 4 条第 6 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 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该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受害人和生 产者之间的分配是很明确的,即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1、产品 存在缺陷;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与损 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如否认受害人的权利主张,应就阻碍受害人权利发 生的法定事由进行举证。 ? 本案作为特殊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方已经证明因使用被告方的产品而造成了人身伤 害,原告的证明责任即已暂告完成,产品的缺陷也已推定存在,被告方对此应提供 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否则,原告方的证明责任即告最终完成。被告方的说法仅仅 在表面上能够成立,但实质上它忽略了推定法则的运用,因而其说法是不正确的。
40.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刘某因病住院,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 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 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 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 载来源于口述, 这种口述是刘某亲属所为。 刘某提出,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证人为刘某同事。 问: (1)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2) 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 证据?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 答案: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刘某声称该同事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场,则尽管被告方否认,但仍不妨碍其成为原告方的证人,被 告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否定其在场的真实性。 ? 证人与原告系同事关系,虽然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不影响该证人证言作为证 据的资格,但是,证人的身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 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加以判断。 ?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一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 据?病历记录虽然来源于人的口头陈述,但一旦记录下来,便成为书面证据,因而 属于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