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锡山区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行政决策质量, 现将区政府正在审查的《锡山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7年7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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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锡山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查处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单位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45、12369热线进行举报; (二)拨打区环保局电话进行举报;
(三)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锡山区锡沪中路97号)。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申领奖金时核对。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其他奖励标准均按照《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执行。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等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
(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环保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损坏、转移的;
(七)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三)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有奖举报要求的举报人,以环保局受理时间为准;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或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环保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以下三个举报价值等级:
重大价值:举报内容翔实,且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或物证等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必要时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在举报人协助下,环保部门能直接、快速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较大价值:举报内容清晰,能提供相片、视频等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证据,且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环保部门按照举报线索未能直接认定环境违法事实,需进一步排查才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排查中有需要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时,举报人没有配合开展现场查办。
一般价值: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未能提供直接认定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或未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环保部门自行排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首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移送公安并实施行政拘留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后,经人民法院审判,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区环保局受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案件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举报人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申请。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或相关文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举报奖励申请。实名举报的,在申领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匿名举报的,在申领奖励时,应当提供查验密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领取奖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所涉的各个环节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禁燃区”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
第二十条 环保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锡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锡山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锡府办〔2013〕4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