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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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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11.20 【实施日期】2001.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国税发[2001]125号 2001年11月20日)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进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并要求加强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执法随意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监督不力。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1 / 2

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全面加

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对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各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切实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违规行为。

四、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备,要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化、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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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25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1.11.20【实施日期】2001.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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